什麼是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2021-03-03 22:19:15 字數 3705 閱讀 8145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種類之債?

以給付某種類之

物品為標的之債,謂之種類之債。

二、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炎黃財經官網中提到過——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區別之實益有四點:

1.債務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

種類債的債務人只須於全體種類物中,任取某個或某些別物體給付即可,而特定之債的債務人必須給付業已指定的特定物體。對於債務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實不讓於貨幣之債。

2.有否標的物的品質問題不同。

貨幣之債中,債務人只須給付法定本位貨幣即可,不發生貨幣之品質問題。種類債之標的物有不同品質,而當事人未指定且無法確定時,應給付何等品質之物,立法例不一。

3.給付上的危險負擔不同。

債務人方面在給付責任的強度上,強於特定物之債,而弱於貨幣之債。在貨幣之債,債務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無資力)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所謂愷撒抗辯(即沒錢時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辯)當然不能適用,故學理上稱為金錢之債不滅。在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客觀履行不能。

4.買賣合同中針對物的瑕疵之救濟不盡相同。

舉例說明「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由於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於自行車的案例題。

幫忙舉例說明一下: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於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舉例說明,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

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其二是經過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經過顧客家的選擇後,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的意義在於: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比如,買100噸大米,賣方不能因為已經準備好的大米被盜而免除責任,需另外提供一百斤大米。

特定物之債則不同,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比如,在畫店買到齊白石的一幅畫,在交付前,畫被燒燬,由於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於自行車的案例題。

債有哪些分類,其意義如何?

4樓:匿名使用者

債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1、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的債。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之債均為意定之債。

2、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均屬法定之債。3、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

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

二、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1、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2、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

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3、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1)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2)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1、單一之債---是指債的主體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2、多數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一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債。3、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的意義:

有助於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單一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簡單明瞭。多數人之債則既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又涉及多數債權入之間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關係較為複雜。

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1、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1)按份債權。

其中,債權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的,稱為按份債權;在按份債權中,各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和接受給付,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2)按份債務。債務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的,稱為按份債務。

在按份債務中,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額負責清償,無須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2、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所謂連帶關係,是指對於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當事人同樣發生效力。

連帶之債有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之分。在連帶之債中,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3、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主要意義: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其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後,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債務的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人清償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1、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債務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2、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一履行或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

3、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簡單之債的標的無可選擇,而選擇之債則可在數個標的中選擇履行。

六、主債與從債在存在從屬關係的兩個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為主債和從債。1、主債---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2、從債---是指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債。

3、主債和從債是相互對應的,沒有主債不發生從債,沒有從債也無所謂主債。主債與從債之分常見於設有擔保的債中,被擔保的債(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之債)為主債,為擔保該債而設之債(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之債)為從債。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根據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1、凡債的標的為給付財物的,為財物之債,如買賣合同之債;2、債的標的為提供勞務的,為勞務之債,如委託合同之債。3、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物債務可強制履行,而勞務債務則不得強制履行

幫忙舉例說明一下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 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於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舉例說明,種類物如 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 ...

關於確認之債與待定之債的理解,狹義之債與廣義之債的含義以及區分意義

好像沒有這兩個法律名詞,第一次聽說 狹義之債與廣義之債的含義以及區分意義 100 債是按抄 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bai的規定,在du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zhi利和義務關dao系。其含義 債可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性質,債可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一 特定之債 特定之債有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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