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夫妻房產協議後丈夫去世後協議還有效嗎

2021-03-03 22:11:58 字數 2459 閱讀 9254

1樓:匿名使用者

看此房產協議是否對你有利,如果對你有利,你可以出示,這是有效的如果對你不利,那麼夫妻雙方一方去世的,不論婚前婚後財產,只要是你們的,一律由第一繼承人配偶,第二繼承人子女,第三繼承人父母,

可妻子優先繼承

1、男方婚前購置的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2、男方死亡則應全部確認為男方遺產

3、在男方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該遺產應該由男方的父母、配偶和男方子女平均分配繼承

4、男方如有遺囑,則按遺囑繼承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願,雙方簽字按了手印,做了公證,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地。

丈夫去世後妻子應該償還債務嗎

3樓:小李讀歷史

如果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你們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你丈夫去世後,你可以用你丈夫的遺產部分來清償這部分的債務,不足清償的,你需要承擔連帶清償債務。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丈夫意外去世,留下的債務妻子該不該還?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應該償還?近日,吳江法院執行局順利執結一起此類案件。吳江法院認定,丈夫生前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否則將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李海洋做紡織生意多年,為擴大經營規模欲增加資金投入,陸續向朋友沈健借款300萬元並出具了相應欠條。正當生意剛剛有些起色的時候,在一次出差的路上,李海洋遭遇車禍,後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之後,沈健向李海洋妻子陸娟提起還錢的事,陸娟毫無還錢的意思,她認為,丈夫生前從來沒有跟她提起過向沈健借款的事情,現在人都沒了,這個錢不應該由她來還。

而沈健則認為,李海洋當初借的錢是用於經營企業,陸娟作為妻子有義務償還丈夫生前所欠債務,人雖然死了,但債務不能死。

此後,沈健將陸娟及其子女李小洋、李小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歸還李海洋生前借款300萬並按照當初的年利率一分的口頭約定支付相應利息。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沈健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李海洋向其借款300萬元的事實。李海洋生前向沈健所借款項,發生於與陸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現因李海洋已死亡,被告陸娟理應承擔還款義務,訴訟中,李小洋、李小璐明確出具書面宣告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

依法無須對李海洋生前的債務承擔還款義務。因借條上未約定利息,原告沈健稱口頭約定年利一分並無證據證明,依法視為雙方未約定利息。吳江法院最終判決:

被告陸娟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判決生效後,陸娟並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沈健向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收到案件後,多次組織雙方到庭進行協商。

一開始,陸娟對法院的執行很有牴觸情緒,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公。

執行法官加**律釋明力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使陸娟轉變了態度,願意積極履行義務。面對陸娟一人勉強維持紡織企業經營、帶兩個小孩支撐整個家的實際情況,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請人沈健願意做出讓步,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

參考資料:蘇州吳中區法院網-丈夫意外去世,留下的債務妻子該不該還?

4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夫妻結婚後,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債務呢?債務是不是也是兩個人該共同承擔的,當其中一方死亡後,其配偶是否應該為債務人還債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婚姻關係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關係另一方認可),那麼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

那麼另一方當然沒有義務償還(《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樓:李建成律師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丈夫去世二十年了,死前一萬五千元,別人擔保,後來他還不上了,擔保人還給銀行了,現在擔保人管我要錢,我沒有繼承任何財產,我也沒有簽字,這錢應該我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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