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後無遺囑,去世者遺產是歸配偶還是子女?怎麼分配

2021-07-03 09:04:56 字數 5068 閱讀 6510

1樓:羊洋楊

夫妻一方去世後無遺囑的,去世者遺產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配,包括題目中父親與前妻生的女兒。但如果房產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候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另外一套父親去世後建的房子,不屬於父親的遺產,無需按繼承法分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樓:廊橋遺夢

配偶和子女都有

根據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千萬富翁病亡,93歲的老母親起訴要分遺產。誰知,官司還沒打完老人就去世了。

你是不是覺得官司就這樣了結,沒人來爭了?錯了———法律規定,老人的其他子女可以作為原告來打這場遺產接力官司。

昨天重慶晚報記者從南岸區法院獲悉,該院前天調解審結此案,被告同意補償老人的其他4個子女115萬餘元,和25萬元債權。法官將當事人帶到銀行,一邊劃賬兌現一邊發調解書。

前天上午,南岸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黃家琴劃完賬後長舒了一口氣,“這起歷時兩年多的遺產官司總算圓滿了解”。

張婆婆的**人、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洪波介紹,張婆婆的二兒子王進在2023年初因病去世。在老人的5個子女中,二兒子條件最好,生前大小也算個老闆,開的是寶馬7系,還買了別墅。

老人考慮到自己年齡大了,老伴也在兩年前去世,自己以後要是有個生老病死也要用錢,就打算爭取點財產給自己養老。

張婆婆在訴狀中稱,兒子王進死亡前沒立遺囑,她和兒媳及兩個孫子都應該分遺產。眼看王進去世半年多,二兒媳周珊和兩個孫子遲遲沒對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尤其是周珊,沒有一丁點分遺產的意思,老人為此起訴,要求法院來解決。

劉洪波律師稱,起訴前他們調查到,王進的遺產有多種形態,有公司股權,有10多處房產,有銀行存款,還有借款。

這些財產有50%應該屬於遺產,初步估計總金額1000萬餘元。他的母親、妻子和兩個兒子都是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計算下來,老人要分260萬元。

副庭長黃家琴稱,案件審理中出現了不少變數。一個是涉及房產較多,要確定產權,又要價值評估,還出現了案中案———死者生前一樁660萬元財產返還官司起訴,需要等這樁官司了結才能繼續審遺產官司。

另一個戲劇性的變數是,老人起訴約1年半左右,案件還在審理中,原告張婆婆卻去世了。

案件**後曾經兩度中止審理,老人也一直沒有出庭。二兒媳稱,老人無意告她。

老人去世前,她的二兒媳周珊給副庭長黃家琴寫了一封信。她在信中稱,她和公婆相處35年,一直非常融洽,老人非常疼愛她這個兒媳。

她一直盡著兒媳的奉養義務,直到被告上法庭,她仍然沒有放棄這個義務。婆婆90多歲了,憑她對婆婆的瞭解以及婆媳關係,她深信婆婆無意、更無力將她告上法庭。

周珊還稱,雖然對簿公堂不是她願意看到的,但她還是會一如既往地奉養婆婆。既然婆婆不出庭,她也不去了,希望法官公平公正地按照遺產繼承法處理。

周珊的**人、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主任沈仁剛稱,此案因為家庭恩怨引起,二兒媳也算較為大度,許多方面都作出了讓步。

官司還沒完老人就死亡,這起官司是不是就此打住?

黃家琴稱,官司還不能了結。原告死亡後,要等她的法定繼承人出現,並由法定繼承人決定是否參加本案訴訟。老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是她包括已去世二兒子在內的5個子女。

由於另外4個子女都表示願意參加訴訟,他們作為原告打起了接力官司。

黃家琴稱,經調查,涉及到遺產的有16處普通住宅、別墅、商鋪等房產,還有銀行存款、寶馬轎車、公司股份等。雖然頗費周折,最終還是確認了王進的遺產有1082萬餘元。

在法院調解下,周珊支付115萬餘元給亡夫的四兄妹,每人進賬28萬餘元,同時還各自享有6萬餘元債權。(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那麼張婆婆可分多少遺產呢?

繼承法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黃家琴介紹,王進去世,他的母親、妻子和兩個兒子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就按法定繼承。

如果平均繼承分配,假設王進夫妻有200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則有1000萬元屬於遺產,由這4個繼承人平分,每人250萬元。

四子女為何也成原告?

法律規定,兄弟姐妹、婆婆爺爺、外公外婆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存在時,才輪得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

黃家琴稱,王進的兄妹並非是來繼承王進的遺產,而是繼承死亡老母應當繼承的份額。法律也規定,訴訟中的繼承人死亡,需要等待該死者的繼承人出現,決定是否參加訴訟。

所以,本案的另外4個子女就成了原告,來分老人應當繼承的遺產。

去世兒子如何繼承老母遺產?

黃家琴還稱,張婆婆去世後,王進的兩個子女也參與了張婆婆的遺產分配。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本案中,老人繼承的遺產在她去世後也成為遺產,應當按5份平均分給5個子女,而比她先去世的兒子那份,則由去世兒子的兩個子女代位繼承。

這樣避免家庭糾紛:

黃家琴稱,她審了20多年案子,還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案情複雜、家庭糾紛複雜的繼承案。

其實,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是沒有遺囑。藉此提醒市民,要有遺囑意識,如果指定遺產歸屬,就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有多種形式,如果立遺囑形式不合法,也容易惹麻煩。各種遺囑的立法如下:

1、自書遺囑:要立遺囑人本人簽名、親自書寫,註明年月日。寫明本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寫明財產內容,比如存款多少、房屋的坐落、房產證號、門牌號等,寫明繼承人的情況以及繼承人和立遺囑人的關係。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蓋手印。

最好找懂法的人代書,見證人可以找社群居委會工作人員。見證人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通過對話錄音鎖定遺囑內容。錄製遺囑內容時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轉述,且口述的內容要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

在遺囑人錄製完遺囑後,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明錄製在錄音遺囑的音像磁帶上。遺囑人在錄製完遺囑後,應將記載遺囑的磁帶封存,並由見證人共同簽名蓋手印,註明年月日。

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現在智慧手機已普及,口頭遺囑時不妨用手機全程攝像,形式也變為錄影遺囑了。但拍攝後不能隨意剪輯、拷貝。

5、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委託公證機關公證遺囑內容。這是目前為止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未成年人、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設立遺囑。

此外,年老體弱的人、危重病人、聾啞盲人立遺囑,公證員與其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影。必要時要經醫生診斷,出具神志清

立遺囑人可以修改或撤銷所立遺囑,公證遺囑除外。

人民網—住別墅開寶馬的老闆病逝,93歲母親要分遺產

3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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