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有哪些,人壽保險常見的標準條款有哪些

2021-03-03 22:06:04 字數 5671 閱讀 4187

1樓:匿名使用者

復效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如果保險單所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並且保險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的,保險單便會失效即中止。另外對於萬能壽險,如果保單沒有足夠的現金價值來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費用成本,保單也會失效。

但保險單的中止不同於保險單的終止,中止的保險單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效。

壽險合同復效的程式

(1)須自保險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為兩年)內提出申請,並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變為定期壽險;

(2)保險人一般要求被保險人須符合可保條件或提供可保性證明以防範逆選擇;

(3)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

(4)必須補繳失效期間所欠繳的保險費和利息,扣除應分配的紅利,並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

保險合同復效後,保險人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仍不予負責。之所以投保人要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而保險人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負責,其原因在於恢復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並且在許多情況下(注意並不是所有情況),恢復原合同要優於訂立新合同。這是因為,相對於原訂約時的狀況,被保險人這時年齡已經增加,健康狀況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險公司已停止銷售原有業務型別,投保人可能會支付較高的成本來購買或已經購買不到原有保單型別。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意欲復效,就應在兩年的復效期內及時申請復效,超過復效期未提出申請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人壽保險按期限分為定期險和終身險,按性質可分為意外險、醫療檢、健康險、少兒教育金險、養老險、理財險、投連險

3樓:匿名使用者

多的很,看你那方面需求,有健康險,醫療,意外,子教,婚嫁養老,…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同險種,條款也就不同,得看你買的哪種險種,新華保險為你服務到永久!

5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險種都有自已的條款,

6樓:匿名使用者

親,你好,不同的險種,條款是不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不同險種,條款也不同的,看您是買的哪種險種?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的險種,條款也不同

9樓:屋簷丶羽

這明顯是在問這個題目怎麼答,你們一群人跟他說實務幹什麼?

主要有:不可抗辯條款、紅利任選條款、復效條款、寬限期條款。

10樓:昝揚第五天驕

復效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如果保險單所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並且保險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的,保險單便會失效即中止。另外對於萬能壽險,如果保單沒有足夠的現金價值來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費用成本,保單也會失效。

但保險單的中止不同於保險單的終止,中止的保險單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效。

壽險合同復效的程式

(1)須自保險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為兩年)內提出申請,並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變為定期壽險;

(2)保險人一般要求被保險人須符合可保條件或提供可保性證明以防範逆選擇;

(3)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

(4)必須補繳失效期間所欠繳的保險費和利息,扣除應分配的紅利,並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

保險合同復效後,保險人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仍不予負責。之所以投保人要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而保險人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負責,其原因在於恢復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並且在許多情況下(注意並不是所有情況),恢復原合同要優於訂立新合同。這是因為,相對於原訂約時的狀況,被保險人這時年齡已經增加,健康狀況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險公司已停止銷售原有業務型別,投保人可能會支付較高的成本來購買或已經購買不到原有保單型別。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意欲復效,就應在兩年的復效期內及時申請復效,超過復效期未提出申請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人壽保險常見的標準條款有哪些

11樓:鑽誠投資擔保****

寬限期條款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交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交費期間常出現一些無法按時交費的情形,比如出差、遺忘、暫時性經濟拮据等。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人一般給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

如果突破寬限期仍未交費,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進入墊交期,沒有保護的,則進入失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

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

突破寬限期仍舊未繳納保險費的,如果保險單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保險人將自動墊交保險費,除非投保人書面反對該條款。墊交保險費一直到累計貸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結束,此時保險單將進入失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未強制規定該條款,但許多保險公司提供該條款,此條款在許多國家都不是法定條款。

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規定人壽保險單如因欠交保費而中止效力的,投保人可以在兩年內申請補交保險費使保險單復效。但是其他原因導致的失效並不受復效條款的保護。

不喪失價值條款

該條款規定,即使保險單失效,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所有權仍歸投保人所有。

年齡誤報條款

鑑於年齡是影響人壽保險費率的重要因素,該條款規定,當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年齡誤報時,將根據真實年齡調整保險金額。若年齡誤報超出保險公司規定的承保年齡範圍時,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退還保險費。 年齡誤報不屬於不可抗辯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無年齡錯誤處理,有些保險公司條款中關於年齡誤報有零星規定。

受益人條款

該條款亦規定,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並且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該保險金轉回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另行支配。

自殺條款

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者復效)後二年內自殺,無論精神是否正常,保險人都不給付保險金,而只支付所交保險費給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於自殺規定為退還現金價值。

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單生效(或者復效)之日起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和不實說明等原因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但是投保人欠交保險費的除外。國際通用的該條款一般側重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側重於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其敘述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單貸款條款

人壽保險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一般規定在保險單經過兩年後,可將保單抵押給保險人申請貸款。實際操作中,一般貸款額度不超出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當貸款本利和達到保單現金價值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人通知的日期歸還款項,否則保單失效。

領取保險金時如果款項未還清,則保險金將扣除該款項後支付。保單貸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時間短、額度小、筆數多,一般貸款淨收益低於保險人投資收益,所以該條款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的優惠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有些保險公司的一些條款規定了此款。

保單轉讓條款

保險單有現金價值,可作為金融資產,在一定條件下轉讓(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權利等情形)。轉讓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把保單所有權完全轉讓,同時轉讓一些未履行的義務;另一種是將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者貸款的抵押品。保險單轉讓時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轉讓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也未出現規定了此款的條款。

紅利及保險金任選條款

分紅保險的紅利有多種處置方式,可以選擇。它們是:領取現金、累積生息、抵交續期保費、自動增加保額、自動購買定期死亡壽險、併入準備金以提前滿期等。

保險金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可選擇所列方式:收入利息(領款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回本金)、定期收入(年金)、定額收入(年金)、終身收入(年金)。

人壽保險合同各常用保險條款有哪些基本規定

12樓:曖昧淺灘

太多了,看條款就可以了啊。哪能一個字一個字的打給你。而且都是白話文,好懂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保險合同是個整體概念。完整的保險合同包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宣告、批註、附貼批單、附加險合同,其他書面講義等憑證。

有些保險消費者比較重視保險單而輕視投保單以及其他合同形式,將保險單等同於保險合同。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投保單與保單、批單等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掮保險消費者權益、處理合同糾紛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和作用。

因此,建議消費者對上述形式的合同憑證都要注意儲存。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你近期買過人壽保險嗎?我們公司的合同在第三頁就是基本條款,第七頁才是險種的利益條款。

15樓:匿名使用者

各種保險的條款都有所不同, 關鍵要看你購買的是什麼保險. 同時認真閱讀下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有哪些常見條款?

16樓:abc保險網

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的條款有不可抗辯條款、年齡誤告條款、寬限期條款、保費自動墊繳條款、復效條款、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轉讓條款等等。

(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所謂不可抗辯,就是說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後不可以再主張。

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後,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檔案,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保險人的可抗辯期一般為2年,保險人只能在2年內以投保人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同時約束保險人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

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

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於應付保費或多於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

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繳保費少於應繳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繳過去少繳保費的本利,或按已繳的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年齡導致實繳的保費大於應繳保費的,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

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費及利息。《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考慮到人身保單的長期性,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投保人如期繳費,例如,經濟條件的變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寬限期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險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單失效給保險人造成業務損失。

描述人壽保險合同常用條款中的寬限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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