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教師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教師勞動關係適用什麼法律

2021-03-03 22:01:42 字數 3717 閱讀 6761

1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如果你們有編制的話,的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教師勞動關係適用什麼法律

2樓:墨跡

教師所處的學校有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分,不同學校管理不同。

公立學校屬於事業單位,其教師的人事管理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等人事法律、法規、規章,《條例》、《通知》等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

私立學校不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屬於一般用人單位,其教師則直接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3樓:勤奮的石全石美

公立學校屬於事業單位,其教師的人事管理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等人事法律、法規、規章,《條例》、《通知》等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發生人事爭議的,在案件處理程式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私立學校不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屬於一般用人單位,其教師則直接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依據如下: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範圍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要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製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可以採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意見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12、全面推行中小學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聘任)合同,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以及相應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人事爭議仲裁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意見的函  

一、從答覆意見下發之日起,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處理有關案件,在案件處理程式上統一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二、《***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35號)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十二條中「***另有規定」的範疇,按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與單位發生的爭議繼續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和處理。

哪些單位及其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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