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被稱為中國的經濟憲法,為什麼

2021-03-03 22:00:14 字數 4597 閱讀 2746

1樓:匿名使用者

《反壟斷法》的突破與缺憾

□劉志銘

國人期待已久的《反壟斷法》終於塵埃落定。作為成熟市場經濟中競爭政策的核心部分,反壟斷法是維護自由市場機制的基礎性法律,以至有「經濟憲法」、「自由企業的大憲章」之稱。正因如此,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人們對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普遍有著較高的期望。

但是,必須看到,我國的《反壟斷法》是在與西方市場經濟不同的體制環境下形成的,因此反壟斷的任務與成熟市場經濟既有共性,也有著很大的不同。一方面,《反壟斷法》出臺彌補了原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些侷限,是我國構建競爭秩序框架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程序中的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作為一部過渡時期眾多利益關係妥協的產物,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它仍存在的缺陷。

《反壟斷法》有助於促進競爭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首先,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實踐都表明,作為一種分散決策的經濟,市場經濟本身並不具備維護公平競爭的機制。相反,處於競爭中的企業總是試圖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市場勢力甚至濫用市場地位,從而使市場機制這隻「看不見的手」偏離資源配置的最優狀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和產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對於正在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我國來說,分立的產權體制正在形成,如果沒有相應的競爭秩序框架,可能導致市場勢力的出現及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反壟斷法》的出臺標誌著競爭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它能給所有市場主體明晰的行為導向,並促進一個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

其次,與大多數發達市場經濟是自下而上自發形成的不同,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脫胎於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是**不斷讓度公權力以及市場自發調節機制逐漸形成的過程,**在市場形成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沒有強有力的外在約束的情況下,我們不能期望**自覺地讓度權力,這意味著在過渡時期**對市場的干預仍廣泛存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不是來自經濟力量或自發成長的企業,而是行政權力,或受**管制的壟斷行業。

基於此,作為「經濟憲法」,我國的《反壟斷法》專闢有關「行政壟斷」一章,將**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和干預加以限制。這標誌著我國將走入一個面向規則和程式的、強調程式公正的市場經濟,有助於推動**轉型,促使「**守法」。

最後,《反壟斷法》的出臺和實施,將潛移默化地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促進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深化**對市場經濟規律的理解,這些都將有助於在我國公民、企業和**形成市場公平競爭的理念和文化,並逐漸內化為公平競爭的意識和行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互補,對建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也具有深遠的意義。

對於經濟壟斷的認定基本上移植了歐美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忽視了國際上反壟斷政策的新趨勢

我國《反壟斷法》包括8章57個條文,從基本框架來看,它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壟斷法》非常相似,即主要反對三種壟斷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種對反壟斷的界定,表明反壟斷的方向由早期的結構導向轉變為行為導向,即對於壟斷的認定主要依據壟斷行為對於社會福利的損害而不是所謂的壟斷的市場結構來判斷。

現代經濟學的發展表明,應嚴格區分兩種形式的壟斷:一種是由於獨佔某種必要資源(尤其是**特定安排)而造成的壟斷,另一種是由於企業家創新活動而造成的壟斷。對於後者,只要不存在進入障礙,競爭者或潛在進入者就會進行模仿或複製,使其不可長期維繫。

評判壟斷是否有害的標準不在於企業規模,要反對的不是規模大的企業,而是依靠人為的制度安排獲得規模優勢的做法。在動態的市場競爭中,大多數企業在將其獨特的能力轉化為某種優勢時,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勢力,而它們在本質上並非是反競爭的。僅著眼於消除市場勢力的政策可能會懲罰最成功地滿足了消費者需求的企業,單純為降低產業集中度而分拆企業或禁止兼併也不能提高效率和社會福利。

這一理論觀點實際上將反壟斷的矛頭指向了由**通過行政權力創設的壟斷。從實踐來看,近些年來,發達國家對於經營者集中本身,已經表現出越來越寬容的態度,它們都在反思傳統的反壟斷政策。鑑於我國的《反壟斷法》對於經濟壟斷的認定,基本上移植了歐美《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而對國際上反壟斷政策的新趨勢關注不夠,這是其缺憾之一。

在解決行政壟斷方面留下了重大的缺憾

由於前述我國特殊的體制背景,因此,《反壟斷法》單列一章對行政壟斷行為施以約束。這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一個重大進展,尤其是它對限制地方**實施市場保護和市場分割有明確的規定,對構建統一的市場體系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由於它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按此,《反壟斷法》把當前石油、石化、菸草等行業壟斷國企以及供水、供電、電信、郵政、鐵路等自然壟斷國企排除在其適用物件之外而獲得了實際上的「豁免」。

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而且對壟斷國企和行業的競爭監管規定由相關的部門法律和機構管理,這將使國企的壟斷行為非但不受《反壟斷法》的制約,反而還受到行業法的法律保護。此外,第五十一條規定濫用行政權力的法律後果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實際是把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管轄排除了。這些問題使得《反壟斷法》在解決行政壟斷方面留下了重大的缺憾。

針對我國行政壟斷的實際情況,尚需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對限制**干預市場的行為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作者系華南師範大學經濟研究所所長、副教授)

我國《反壟斷法》的實際作用是什麼?為什麼被稱為中國的經濟憲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以及對合法產生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任務:

(一)禁止卡特爾

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議稱為「卡特爾」。例如,電視機生產企業通過協議商定,每臺電視機的售價不得低於3000元。

這種協議就會排除它們在**方面的競爭。這種卡特爾被稱為**卡特爾。為了維護產品的**,競爭者之間也可以通過協議限制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例如2023年我國彩電業生產映象管的八大企業聯合限產。

這種卡特爾被稱為數量卡特爾。此外,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還可以通過協議劃分銷售市場,這種卡特爾被稱為地域卡特爾。

上述這些卡特爾對市場競爭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以**卡特爾為例:因為被固定的**一般會大大超過有效競爭條件下的**水平,這種卡特爾自然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此外,在**被固定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因為不能隨意降價,不能根據市場的情況擴大自己的生產規模,它們從而也就不能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分割銷售市場也是對競爭的嚴重損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各自在其銷售地域都有著壟斷地位,這一方面使消費者失去了選擇商品的權利,另一方面使市場失去優勝劣汰的機制,即效益差的企業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業不能擴大生產規模,這就會嚴重損害企業的競爭力,使社會資源不能得到優化配置。

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議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根據美國的《謝爾曼法》,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罰款可以達到1000萬美元,對個人罰款可以達到35萬美元,此外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監禁。但在具體案件中,美國司法部根據美國刑法的規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壟斷案件的罰金。

在2023年,日本三菱公司因為被指控參與了一個固定(石墨電極)**的國際卡特爾,被美國司法部徵收了1億3千4百萬美元的罰金。不久前,英國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賣行和美國的蘇斯比(sotheby)拍賣行作為國際上兩家最著名的拍賣行,因商定佣金的**被指控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現在,這兩家拍賣行不僅被課以鉅額罰金,它們的總裁還面臨著刑事監禁。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間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有時對經濟是有好處的。例如,統一產品規格或者型號的協議,適用統一的生產、交貨以及支付條件的協議,中小企業間的合作協議,以及統一出口**的協議。因為這些限制競爭有利於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改善產品質量,提高企業的生產率,它們一般被視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二)控制企業合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併購是經常發生的,而且絕大多數的企業併購對經濟是有利的。特別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企業併購有利於改變我國企業過度分散和規模過小的狀況,有利於促進企業間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技術方面的合作,從而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

然而,市場經濟下的企業本身有著擴大規模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自然傾向,如果對合並不加控制,允許企業無限制地購買或者兼併其他的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消滅市場上的競爭者,導致壟斷性的市場結構。正是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併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

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併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併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根據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法律,只要合並可以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就可以禁止合併。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什麼樣的合並可以推斷為是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

例如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如果合併後一家企業達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場份額,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二分之一市場份額,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就可以推斷合併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

經濟是非常活躍的。有些合併即便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也應當批准合併。美國司法部2023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的合併,這一方面是因為麥道公司當時處於瀕臨破產的境地,另一方面因為合併後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仍然存在著與歐洲空中客車的競爭。

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如果合併有利於整體經濟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批准合併。需要指出的是,導致壟斷的合併因為會嚴重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批准這種合併的時候應當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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