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過期需要續期嗎

2021-03-04 01:32:42 字數 5015 閱讀 7939

1樓:興志谷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林木種子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批准,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發證單位每年驗證一次。

」。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過期需要到林業部門進行年審,也叫續期。如果不經過林業部門年審,繼續經營林木種子屬於違法經營。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多少年

2樓:媛媛

2023年1月1日,啟用新《種子法》,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二證合一,有效期限為3年。謝謝採納

3樓:娜娜自由行

一般的營業執照年限為50年。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4樓:百度使用者

(2023年11月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公佈;根據2023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根據2023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稽核、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於林業生產和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條 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稽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或者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產者基本情況、生產品種、技術人員、設施裝置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用地使用證明、採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三)林木種子檢驗、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影印件。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裝置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三)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裝置和種苗檢驗儀器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影印件。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申請領取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具有林木種子進出口**許可的證明。 第九條 主要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包括苗木)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註冊資本金達到2000萬元的種子公司和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國家林業局核發。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提供的有關材料及生產用地、生產機械、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儀器裝置等進行稽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稽核意見或者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或稽核的機關,並說明理由、退還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無檢疫性病蟲害;

(三)具有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建立或者確定的種子園、母樹林、採穗圃或者其他採種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產、檢驗設施;

(五)具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其中大田育苗面積不足50畝的,應當具有技術員或者育苗熟練人員;大田育苗面積50畝以上100畝以下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技術人員;採用容器育苗、組織培養、溫室、大棚等先進技術裝置進行育苗生產或者大田育苗面積超過100畝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技術人員)。

生產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晒場、種子加工和烘乾裝置、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風選和精選機等;

(二)具有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乾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裝置。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二)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三)具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檢驗、加工、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種子加工和烘乾裝置、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二)具有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乾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裝置。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除具備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生產、經營地點及生產、經營種類進行生產、經營,不得超範圍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申請換領新證的,生產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持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新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許可證註明專案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的變更專案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林木種子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重新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報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發證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材料、稽核發放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登出或自動失效之日起應當至少保留五年。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使用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品種名稱,並同時註明良種編號。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使用良種或優質品種、速生品種、高產品種等字樣。

第十九條 已經取得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知道其生產、經營的良種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已經取得的林木良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或者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逾期不交或者不辦理變更手續的,以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論處。 第二十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各類申請表的格式由國家林業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辦理林木種子生產跟經營許可證需要走的流程

5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和經營許可證要分開報批。

以雲南為例,申請

生產許可證你需準備以下材料:1、書面申請報告,2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3、林木種子生產用地核發使用證明、採種林分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4、林木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5、林木種子加工、貯藏、檢驗設施裝置清單;6、註冊資金證明;7、林木種子檢驗、加工、貯藏、保管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學歷、職稱、專業技術資格證明、工作年限證明覆印件(如無職稱、學歷的,大田育苗小於50畝的農戶、個體經營者應當具有育苗熟練人員);8、生產主要林木種子的樹種(品種)名稱、良種的主要性狀、良種審定和認定的批准檔案和證明書等材料;9、林木種子生產檔案、標籤、質量等級標準、質量檢驗單等資料。

準備好相關材料後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營許可證辦理要提交的材料:1、書面報告,2、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3、林木種子經營場所**及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其中,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及生產基地,生產基地使用期限不少於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4、林木種子加工、包裝、儲藏設施裝置(有性繁殖要冷藏設施)和種苗檢驗儀器裝置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苗木可免此項);委託其他種苗質量檢驗機構代為檢驗的,應出具委託檢驗書原件和受委託的苗木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證明;5、林木種子檢驗、加工、貯藏、保管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學歷、職稱、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如無職稱、學歷的,大田育苗小於50畝的農戶、個體經營者應當具有育苗熟練人員);6、註冊資金證明 7、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給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準備好相關材料後向當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各個地方要求大同小異,你可到你省林業廳**查詢相關行政許可申報規定,一般都會有相關材料的。

怎樣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二 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影印件 身份證件影印件 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三 經營場所 生產用地權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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