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2025-07-17 11:05:28 字數 2891 閱讀 3595

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七條理解適用

1樓:吳曼怡

法律分析: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規定分成其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離婚的不同情形下追加的內容。在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有權利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有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者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而如果該公民僅是被宣告失蹤,則有讓早權利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為該公民的財遲租產代管人。

在公民離婚時,無論是離婚判決還是協議約定,只要確定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分割給配偶的,則該配偶可以作為碼滑兆追加、變更的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若干規定是什麼

2樓:木易法務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 訴訟 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

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帆氏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纖轎碰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毀談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 拘傳 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

這裡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

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綜上所述,關於 民事訴訟**多久審判 的問題已經給出答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審判結果下來之前耐心等待,並積極配合相關執法工作人員的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在您提出民事訴訟後對審判的結果不滿時,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再次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若干問題怎麼規定的?

3樓:木本文化傳媒

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若干問鏈鋒題的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作鏈喚灶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棚扮,有權提起反訴。

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七條理解適用 法律問題

4樓:張金玉

法律分析: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規定分成其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離氏冊婚的不同情形下追加的內容。在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有權利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有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者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而如果該公民僅是被宣告失蹤,則有權利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為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

在公民離拆核旁婚時,無論是離婚判決還是協議約定,只要確定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分割給配偶的,則該配偶可以作為追加、變更的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旅橡、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理解與適用 -法律知識

5樓:黃夕桐

法律分析: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

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亂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瞎前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磨陪清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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