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當事人的房屋,有何規定,還需要支付給被執行人房租嗎

2022-03-25 10:26:09 字數 4007 閱讀 3941

1樓:淮安浙江人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執行當事人的房屋符合法定情形時,可以強制執行。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房租收益也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之後,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當事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採取相應的措施,要求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未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並進入執行程式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

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

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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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江小魚的魚二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50條的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

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要求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需由院長簽發公告,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或逾期履行的,可由執行人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式中法院應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在筆錄中籤字確認,而關於強制搬出房屋的財物,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害應由其承擔。強制遷出房屋在執行中是一種比較複雜的強制措施,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幾個重要的關鍵因素。

一、可執行唯一住房的情形

被執行人名下僅登記有一套「唯一住房」,對該「唯一住房」什麼情形下可以執行。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雖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登記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執行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或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農村享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或被執行人享有小產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

(四)被執行人將其「唯一住房」用於出租、出借或雖未出租、出借,但超過一年無人居住的;

(五)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系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縣級市、縣、區範圍)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的執行難問題引起司法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在正確理解該法規定之精神的前提下,怎樣既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又保證執行順

(六)拍賣成交扣除相關費用後,其餘部分依法分配。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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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拍賣後還要給其留租房子款嗎

6樓:龍城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據此,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申請執行人要求拍賣,其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7樓:百鶴歸來

提問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回答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請稍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據此,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申請執行人要求拍賣,其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需要扣除當地租房水平的五到八年的房租的款項的提問回答

法院會調查當事人的情況,然後會進行保留這筆錢款的提問還是說執行的時候債務人要提出申請,法院才會把錢留著回答需要申請的

提問也就是說即使當時沒有提出申請,這錢也會留著?那留多久?有沒有時效那現在申請可以?已經過去四年多了

回答需要提出申請,一般拍賣唯一住房的話當事人是會提出異議的然後法院就會留下這筆資金

如果是在拍賣的時候沒有進行申請的話,這個就是沒有辦法進行保留的過去四年多肯定是沒有辦法申請了的

提問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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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共同發達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是不能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子的。法律規定要保護公民的基本生活的權利,所以唯一的一套房子是不能執行或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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