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關係人有那些,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

2022-04-19 20:16:49 字數 4970 閱讀 6978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l)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併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係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

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

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後的為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麼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後手。

2樓:得票匯

票據有三個基本關係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除此以外,還有其他關係人,如背書人、承兌人、持票人等。每一個關係人在票據上簽名後,都要對正當持票人負票據的支付責任。

(1)出票人(drawer) 是開立票據並交付給他人的人。票據開立後,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時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兌的保證責任。

如果票據遭到拒付,出票人被追索時,應負償還票款責任。

(2)付款人(drawee)

是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據開給的當事人。付款人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強迫付款人付款或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以防止出票人無故向付款人濫發票據。

但是票據一經承兌,即表示承兌人(acceptor)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時,承兌人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出票人退居從出票人的地位。所以票據承兌後,其背書人、持票人或出票人均可據以向承兌人要求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據的主債權人。

收款人有權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權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經票據背書成為背書人時,同樣要承擔票據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兌的保證責任。當票據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向其追索時,收款人應負責償還票款,然後再向出票人追索補還。

(4)背書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據後,經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人。 背書人在票據上簽字背書後,就要對票據負責。

(5)承兌人(acceptor) 是承諾票據到期付款的人。

(6)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 是在票據提示後,遭到拒絕承兌或無法獲得承兌時,非票據債務人作成參加承兌行為的人。

票據到期時,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參加承兌人負責支付票款。

(7)保證人(guarantor)

是由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經過保證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樣責任。

(8)持票人(holder) 指的是票據佔有人,即票據的收款人、被背書人或執票人。 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係人要求履行票據所規定的義務。

(9)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是指取得票據時付出一定代價的人。持票人所付的對價不一定與票據金額完全相等,有時取得票據,雖未付過對價,如贈與,但其前手確曾付過對價者,也稱為付對價持票人。

(10)正當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也稱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額的對價,取得一張表面完整、合格的、不過期的票據的持票人。他未發現這張票據曾被退票,也未發現其前手在權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

3樓:飛feiyang默

票據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係主體,是指票據法律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

票據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

在匯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上的法律關係就不能成立,票據就無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根據票據種類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債權人的票據權利可以轉讓,如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者通過貼現,將票據轉讓給銀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後,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除了以上基本當事人外,還有幾種關係人:

2、 承兌人:承兌人是指在商業匯票上記載一定事項,表示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3、 保證人:保證人是指在票據上記載一定事項,以擔保某一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的人。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l)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併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係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

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

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後的為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麼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後手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哪些?

5樓:得票匯

票據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係主體,是指票據法律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

票據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

在匯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上的法律關係就不能成立,票據就無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根據票據種類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債權人的票據權利可以轉讓,如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者通過貼現,將票據轉讓給銀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後,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除了以上基本當事人外,還有幾種關係人:

1、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票據北面或粘單上記載一定事項,從而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書人在作出背書行為後,對被背書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承擔擔保義務。

2、 承兌人:承兌人是指在商業匯票上記載一定事項,表示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3、 保證人:保證人是指在票據上記載一定事項,以擔保某一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的人。

6樓:匿名使用者

票據的當事人:

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從而創設票據的人。根據票據的不同,出票人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

2、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匯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記載的,將來可能對票據金額付款的人。

3、 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明確記載的權利人,即記名票據上最初的持票人。

4、 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票據北面或粘單上記載一定事項,從而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書人在作出背書行為後,對被背書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承擔擔保義務。

5、 承兌人:承兌人是指在商業匯票上記載一定事項,表示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6、 保證人:保證人是指在票據上記載一定事項,以擔保某一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的人

7樓:

票據當事人:【提示】銀行本票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其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所以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只有遠期的商業匯票才有承兌人。其他票據都是見票即付,談不上承兌。

8樓:一點通網校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l)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併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下列關於票據的各項表述中符合規定的有

根據國際上票據立法的慣例,我國的票據法所規範的物件,僅為狹義的票據,即匯票 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在票據規定的期限內,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無條件地支取確定金額的貨幣 它們都屬於反映一定債權債務關係的 可流通的 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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