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叫做魚的秋刀
合法。在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法院判案主要的依據是訴訟雙方是否掌握足夠的證據,且要看這些證據之間能否形成完整可用的證據鏈。
果能夠掌握足夠的證據並能夠形成證據鏈,這樣的話才會對自己這一方面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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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幸楣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特別注意與下面第四十一條的銜接,此處用的是「不提交的」,特定指的是「已經有了而不提交」,第四十一條用的是「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鋒尺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但究竟如何判斷屬於「不提交」還是「新發現」「客觀原因」,則必須經質證程式和法官自由心證認定。】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銀蠢高》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檔首五條2013版為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這就表明,一審庭審結束後發現的證據只能等一審判決下來後提起二審時提交了,一審是沒有戲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那麼庭審之後提交的,就不行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舉證期限屆滿之後,但在一審**前後者**審理時提交的證據,如果不屬於四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在一審舉。
3樓:網友
合法。庭由過程中,對於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若與本案無關,法官可以作為另案處理。
生效判決能否作另一案證據嗎
4樓:張煜
法律分析:可以。司法解釋規定了,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模褲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旦空簡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虧森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
5樓:ray的遊戲世界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之前沒有提供證據,庭審時提供的證據是否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6樓:網友
首先,要分情況。如果,你有能力提供證據而故意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則該證據是不能被對方質證,就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
其次,如果是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證據,你要及時申請延期舉證或者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未能申請延期或者未申請法院調查,你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該證據也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
最後,如果庭審時提交的證據,確實對審理本案有重大的證明作用,不加採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法院可以依職權採納,但要對你進行訓誡或者罰款。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7樓:卓越的法律人
所有的證據都要經過法庭控辯雙方的質證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庭審時出示的證據也要經過質證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成為定案根據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前有個庭前會議,控辯雙方都出示各自證據給對方看,也可以自己留一部分證據。到法庭調查階段再出示的證據要有合理的理由說明為什麼要現在才出示這個證據,如果理由不合理法庭就會把這個證據排除了。
8樓:網友
不一定。過了舉證時限通常不能再提交 但是受證據對實體問題的證明力 以及證據是否是新發現的證據等等因素影響。如果是故意隱藏證據 搞證據突襲 而對方有證據證明的 也許法庭也不會採納。
理論上來說是這樣 只是現實中的庭審不太規範 每個法官對這種情況的認識也不一樣 這東西受太多因素的影響了。你說的不太清楚 只能這麼回答了)
9樓:相原椿妃
被法庭採信的都有法律效力。
法庭證據能作為其他案子的證據嗎
10樓:正商觀察者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1樓:金牌小律
你是指法庭的庭審筆錄能否作為另案的證據麼?
如果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相矛盾,法院會如何處理?
12樓:莫滿軍
法律分析:當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相矛盾時,法院會根據以下兩個原則進行處理。首先,直接證據具有更高的證明力。
其次,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必須足以排除直接證據。如果間接證據無法排除直接證據,法院將傾向於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枯模手六十三條:當事人提供的碼襪證據應當真實、合法、充分。直接證據具有更高的證明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法庭應當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決定是否採信證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十八條:間接證據不能證明客觀事實的,應當排除。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沒嫌應當首先提供直接證據。如果直接證據無法提供,可以提供間接證據。
在法庭上如何使用間接證據,以增加案件的勝算?
13樓:莫滿軍
法律分析: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事實的證據,但可以從間接的事實推斷出目中則標事實的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間接證據可以增加案件的勝算。
間接證據的可信度較低,但如果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可起到彌補其他證據不足之處的作用。
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與案件有關,並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二十一條: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客觀事實。
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可以間接證明客觀事實,如推論、藉助事實推斷等。
3. 《中叢嫌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各種證據的綜合研究認定案件事實。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對間接證據的可信度要進行合理評估,如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間接證據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在法庭上,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間接證據,間接證明目標事實。但需要注意的是,間接證據的可信度較低,需與其他滲培手證據相互印證,才能增加案件的勝算。
錄音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嗎
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 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 錄音等證據時,應當儘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碟。錄音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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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 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 錄音等證據時,應當儘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碟。一 錄音在法庭上可以作為...
電子合同是否可以成為法庭證據,電子合同可以成為法庭證據嗎
從理論上講,電子合同的鑑定標準同其他證據相比並沒有什麼兩樣。從實踐來看,對電子合同實施鑑證的挑戰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可能會對計算機生成記錄與儲存記錄在形成後是否遭到過篡改 處理或毀損提出質疑 二是當事人可能會對計算機生成記錄所依賴的計算機程式的可靠性提出質疑 三是當事人還可能會對計算機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