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合同到期,向其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有無經濟上的補償?

2025-07-13 19:35:10 字數 2772 閱讀 1527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提出辭職就沒有補償,如果是企業不再籤合同有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解除沒有賠償。

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期限未到而辭職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作出經濟補償

3樓:凌風春飯

因個人原因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弊啟情形之一,勞動者被迫辭職的,就有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租罩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悶態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4樓:劉俊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單位有過錯行為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陵者鎮章制度違反尺粗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嫌歲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5樓:瀟瀟

合同未到期辭職 的,勞動者辭職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 支付經濟補償金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物敗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鏈禪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期滿 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棚螞塵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6樓:猴薔虐

一、未籤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 沒有籤勞動合同 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扒攜檔險費,員工可以向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 申隱寬請法院強制執行 ,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辭退員工)需要依法 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 未籤勞動合同 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 事實勞動關係 (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造成春亂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不但可以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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