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桂芳芳
您好遊笑,沒有特別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原本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加名行為,視為將房產的一半贈與給另一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在變更產權登記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便不可任意撤銷該贈與行源激為。房屋為夫妻兩人共同所有的,但在具體房屋分割比例上還會參考雙方貢獻大小、結婚年限長短、雙方過錯問題等因素。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有歡迎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 658 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神裂含助殘等公。
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樓:唄猜我是誰啊
如果房產證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加了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3樓:胡利
法律分析: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加了名字,可視作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算共同財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內婚姻當事人雙方可以就個人婚前財產作出共同所有的約定,其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加了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4樓:淼淼說法律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以房屋 房產證 登記為準,不動產物權變動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婚前房子婚後加名的行為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自願贈予行為,該行為合法有效。
經依法登記,變動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發生效力,故該套房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旅蔽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拆遊州) 智財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磨蘆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婚前買的商品房交全款婚後房子才下方照所有權怎麼辦
還是屬於婚前你個人的財產。1 婚前已購買,且已全款付清。2 付清房款的發票或收據上應有付款時間的,該時間比你結婚證的時間早就足以證明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了。如果是銀行轉賬的,那你的銀行個人賬戶和開發商的銀行賬戶都會有轉賬記錄的,時間和金額都有了。這些付款憑證就是證明該房產是婚前財產的最佳證據。3 你當...
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可以加上女方的名字嗎
房子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房子不僅能夠給予我們歸屬感,對於那些在外地打拼的人來說更是一種成就感。房子已經成為我們所不可或缺的一件東西,現在很多人在談婚論嫁的時候也很看重男方是否有房子,並且在兩人婚後女方的父母也會要求男方把女方的名字給加上。如果是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子的話,其實是算作個人財產的...
問個關於婚姻財產的問題 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約定婚後不新增女方名字,且男方不給女方任何聘禮
婚前財產是歸男方,但辦酒席不是法定的,可以不辦,可以沒有嫁妝,房產證沒女方名不合法,如果女方嫁車過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憑什麼這麼要求,不寫女的名字還要女的買車或買家電夠無恥的!如果你們沒有領證你可以以你自己名字買車要是領了證了以你家人名字買,不要買傢俱他們一家人想的挺美 男方想的挺美。建議女方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