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幾年後協議補充有效,離婚協議後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2025-06-20 12:50:06 字數 1693 閱讀 9668

1樓:優子

離婚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判斷。

1、離婚後補充協議是關於婚姻效力的,則協議無效;

2、離婚後補充協議是關於財產分割,或者是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該協議 是有效的。

1、《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鋒核。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閉渣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銀態掘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樓:155嚕嚕嚕

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蘆譁早雙方自願協商簽定陪雀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蘆侍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

離婚協議後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3樓:李亞龍

法律分析: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有效。雙方自願簽訂的,意思表示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補充協議與原來的離婚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視為對原來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三年後還能寫補充協議嗎

4樓:王宗豪

法律分析:離婚後發現婚姻存續期間還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或者簽署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逗局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明棗,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山槐讓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協議離婚7年了還可以再補充離婚協議嗎

5樓:

摘要。親很高興為您解答,親親, 男女雙方一般不能在離婚後再對離婚協議進行補充。離婚之後離婚協議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存檔,這意味著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了,如果不是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話,是無法改變的。

親很高興為您解答,親親, 男女雙方一般不能在離婚後再對離婚協議進行補充。離婚之者局後離婚協議渣嫌正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存檔,這意味著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了,如果不是存如悔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話,是無法改變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巧洞為有孝隱枯效:(一)攜桐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後補充協議有效嗎

一 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1 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 夫妻 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2 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 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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