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麗珍
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是需明確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據此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神核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虧耐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銷瞎春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樓:姜超
協議離婚財產由雙方協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不均等。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應當依約定分割財產。
協議離婚手續完成後,該財產分割協議生效,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一般不能返還,但是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協議離婚的如何分割財產
3樓:高慶萍
法律分析:1、一般都是通過訂立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形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如果對已訂立的離婚派殲凱財產分割協議不滿,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推翻。
推翻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滿足的條件:即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陽司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塵喚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改薯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中財產怎麼分割?
4樓:王雨昕
法院離婚,法院自然會審查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在審判,不少當事人因不瞭解共有財產狀況拖延了庭審,甚至造成二唯滾次**,增加了自己的訴累,也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率。因此到法院離婚,製作財產清單很有必要。
1、房產情況;2、存款情況;3、**、國債等有價**情況;4、傢俱電器情況;5、貴重物品情況;6、車輛擁有情況;7、公司股權等企業投資權益擁有情況;8、著作權等智財權擁有情況;
9、接受贈與或繼承財產的情況;10、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但由夫妻出資的財產情況;11、當事人雙方婚前財產擁有情況;12、其他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擁有情況;13、雙方有無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14、雙方有無共同債權債務或個人債權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畢拿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指數餘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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