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失業保險條例參考,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問題

2025-06-01 07:50:20 字數 1467 閱讀 8331

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問題

1樓:曾智紅

法律分析: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段冊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閉判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握態巨集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失業保險金相關條例

2樓:劉偉長

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領取,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一、失業保險金可以累計嗎。

失業保險金是能累積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笑塌歲限和年齡確定。在同一繳費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隨著申請人年齡的增長而提高。

失業人員未申請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保留,以後再申請的可以重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衫慧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失業保險是否可以累積。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碰睜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失業保險領取後,重新計算繳費年限,不可以累積。

三、怎麼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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