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股城網客服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敬讓任。
根據你的舉例,投保人是隱瞞了部分投保條件,公司並不知情,那麼投保人的這個隱瞞是屬於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所以保險公司有權利拒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保險人不得拒賠,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2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才不能拒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1年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根據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的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條款,保險人應當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保險公司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2樓:金融王叔
保險公司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指,當消費者購買保險兩年後,不管投保人存在什麼原因,保險公司都不能和投保人解除合約。即橘世使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有騙保行為,只要過了兩年,保險公司談遊都不能和投保人解約。
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年內發現被投保人隱瞞既往病史,或者是被保險公司確定為騙保,保險公司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和投保人解約。保險公司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會給消費者一定的猶豫期,猶豫期一般為10天、15天等。消費者可以在猶豫期內自行退保,如含伍銷果消費者沒有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有權在兩年內以正當理由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在兩年後,保險公司就沒有任何理由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即使是投保人騙保也不能解除保險合同。一般的重疾會在兩年內暴露出相關病症,國家為了避免保險公司找藉口拒絕賠償,出臺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隱瞞過往病史,法院會宣判投保人敗訴;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後,法院會宣判投保人勝訴。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法哪一條
3樓:亦有所知
保險法數漏第十六條規定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關於兩年不可抗辯條啟亂款的描述,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約定投保時,必須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但是,如果保險人知道有理由悄畢檔終止,30天以上不行使,將被消除。保險人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以上不得終止保險合同的,應當承擔保險賠償或者支付責任。
兩年不可抗辯的條款主要是保護消費者,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相關權益,但這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可以賠償。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兩年後患有隱藏的疾病或與之有關的疾病,或者被保險人有被保險人欺騙保險的證據,保險公司仍然不能承擔索賠責任。
重疾保險不可抗辯條款解讀
根據 保險法 第十六條第三款規檔高槐定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點選免費領取對保險諮詢服務 首先,保險公司必須在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日內行使解除權,逾期還沒有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權就自行消滅。另外,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復效...
《保險法》有個「參保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可以再追究你的不如實告知責任」的意思
你說的在條款裡是不可抗辯條款,據我國現行的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的這類條款只針對年齡誤告。也就是說只有投保時年齡錯誤,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退保或不執行條款的理由,也就是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如果重疾保險投保時被保險人有病沒有如實告知,是不適用該條款的。摘一條保險法供你瞭解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
保險請問投保兩年後,不可抗辯條約也不見得保險吧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