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請問投保兩年後,不可抗辯條約也不見得保險吧

2022-01-11 11:31:24 字數 5262 閱讀 4367

1樓: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看第二款, 只要撐過2年, 保險公司一定會承擔責任. 另外,注意最後那句話. 如果發生的事故本身就是免責範圍內, 那不管過多少年, 保險公司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比如, 對於住院險,既往症是免責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新保險法實施後購買的,保險公司是不可抗辯的,所以不需要擔心!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可以放心了,原保險法規定是的:如果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一旦查出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但新的保險法出臺,就是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如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隱瞞,誤告等,保險公司兩年內查出可以解除合同,切可以不退回保費。但只要過了2年,就算查出來了,保險公司只有認了,合同有效。你上所說的不可能發生,保險公司只有在投保時,或者恢復效力時,核保後才會有拒保或者加收保費。

但建議還是不要存在僥倖的心理,一但查出來虧損的是自己。

4樓:尋找京廣線

2023年之後簽約的新保單,生效2年之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原因要求客戶加費、退保或減少保額。這是新的保險法中明文規定的,你說說的保險公司的對付方法,保險法是不允許的,當然也不會因此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帶來損失。但投保人如果知道病情故意隱瞞投保的話,風險也是很大的。

一旦2年之內被查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利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費。更嚴重的是,投保人將被列入「黑名單」,以後再無法購買任何商業保險。

5樓:吳曉燕

關於"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們國家目前就限於年齡的誤告!所以,最好是如實的告知保險公司詢問告知的部分,免得以後麻煩!

買保險就像是和保險公司結婚一樣,需要雙方最大的誠信位基礎來締結這份保險合同!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6樓:大象保險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範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不錯,a準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託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保險能否避稅,其實很多消費者、甚至是保險從業人員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不願意深入瞭解。我覺得就目前中國的法律和稅務環境來講,買保險避稅很有可能是一個偽命題,我是這樣來分析的: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將保險的整個過程進行拆分,逐步來看,保險中可能涉及稅收的地方主要有3個:買保險時、保險有效期間和保險金的支付時。

一、買保險時

通常,我們用來購買保險的錢都是工資,多是通常,我們用來購買保險的錢都是工資,多是稅後收入,如果有政策對買保險時稅收給予優惠,保費可以用稅前收入來支付,保險在此時,就可以幫你實現一定程度上的「避稅」。

這種政策,在國外已有先例,在美國,有相應的「保費稅額抵免優惠」,支出的保費可以從稅前收入中扣除,或者用於退稅,即使你的工資繳稅很少或者不用繳稅,都可以獲得相應的優惠。在澳大利亞傳統的superannuation養老金計劃中可以包含部分人壽保險,保險的保費由稅前收入構成,這也相當於擁有了稅收優惠。

但在中國,目前市場上針對購買商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少。一些新型優惠政策剛出臺,還處於試驗階段,尚未大規模推行,能減免多少、效果和口碑,還要依靠大家自己衡量和市場的長期檢驗。

舉例:稅優型健康險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在內的31個城市於今年1月起,試點發行稅收優惠型健康險,保險的保費支出允許在從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上圖來自於央視新聞。如果一個城市的個稅起徵點為3500,一個月薪5000元的小張,每月支出200元用於購買稅優型健康險,那這200元就可以於稅前進行抵扣,這種優惠政策對收入越高的人,調整的幅度越明顯。上圖來自於央視新聞。

如果一個城市的個稅起徵點為3500,一個月薪5000元的小張,每月支出200元用於購買稅優型健康險,那這200元就可以於稅前進行抵扣,這種優惠政策對收入越高的人,調整的幅度越明顯。這款產品的亮點不限於所謂的稅優政策,更關鍵在於允許帶病投保、保證續保以及擴充套件社保外用藥的惠民保障。

二、保險有效期間

對於已經購買了保險的個人及家庭,保險對你們應繳納的稅收有影響嗎?此時的保險能避稅嗎?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一些具有投資屬性的產品常常伴有保單分紅、結算利息等收益,這些收益不同於一般情況下以身故、傷殘為條件的保險賠款,在國外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都面臨著「被稅」的問題,因此便有了「延遲繳稅」政策。即保單的投資收益在獲取當年不用繳稅,在到期領取保險金的時候才繳納,這一政策出現在美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

但在中國,我們從未聽過相關的「延遲繳稅」政策,是因為我國對於保單的投資收益並未有徵稅規定,分紅不用繳稅,「延遲繳稅」的優惠就更無從說起了。所以如果說保險的投資可以避免收益「被稅」,可謂是無稽之談。

三、保險金支付時

這是【保險可以避稅】最核心的部分,也是

這是【保險可以避稅】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消費者最容易被「忽悠」的地方。我們知道,每在保單到期或者達到理賠條件時,我們會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而這部分錢能算是個人收入嗎?對於那些被話術「強攻下」達成的大額壽險保單,在中國,避收遺產稅,真的現實嗎?

1. 所得稅

我們常常聽到保險業務員,以稅法中「保險賠款」免稅的條款作為保險避稅的理據,但事實上「保險賠款」通常是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補償,給付的保險金是按保險合同約定所支付的款項,以實際損失為原則,不是收入,也並未產生收益,從原理上本身就不應納稅。

2. 遺產稅

中國人講究子承父業,所以家庭代際之間的財富傳承,是中國人頗為關心的問題。對於遺產的繼承,自然就會面臨遺產稅的問題。早在2023年財政部就頒發了遺產稅的草案,2023年予以修改,遺產稅的起徵點為80萬,超過80萬將面臨20%的遺產稅,這無疑引起了國內家庭的恐慌,一時間風言四起,更有甚者,傳出2023年深圳將試點開徵遺產稅的訊息。

於是乎,業務員向富豪銷售大額保單時,一般按照以下套路:國家很快就要開徵遺產稅,草案都制定好了,一旦開徵遺產稅,有錢人的財產大半要繳稅。到期繳不上,財產全部充公。

而人壽保險,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稅,因此買保險是最好的避稅方法,也是國際通行慣例。

且不說國家開徵遺產稅只是遙不可及的事實,深圳當地及國家財政部已多次澄清,試點徵收純屬謠言。接著,我們可以看看其他的地區對於遺產稅是個怎樣的態度:

香港,於2023年2月取消了遺產稅。新加坡,於2023年取消了遺產稅。臺灣,於2023年10月大幅提高遺產稅起徵點至1200萬新臺幣,且單一稅率大幅下降至10%(如果考慮其他減免專案,實際可提高至1800萬新臺幣,按目前匯率摺合約381萬人民幣,遺產稅繳稅門檻大大提高,更多人得到免稅優惠)。

實際上,參考目前周邊國際環境,遺產稅的影響對普通家庭來講,已經微乎其微了。隨著周邊地區遺產稅走向沒落,內地本來就擔心資本流出,這時再徵收遺產稅,對中國目前來講,無疑是不現實的。買保險避遺產稅可能本身就是個偽命題!

總結 在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和稅法等制度下,買保險可以避稅的說法很容易就會露出自己的馬腳,消費者莫偏聽,保持獨立思考。我始終認為,買保險關鍵還是應該看重背後的保險保障功能。

《保險法》有個「參保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可以再追究你的不如實告知責任」的意思

你說的在條款裡是不可抗辯條款,據我國現行的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的這類條款只針對年齡誤告。也就是說只有投保時年齡錯誤,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退保或不執行條款的理由,也就是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如果重疾保險投保時被保險人有病沒有如實告知,是不適用該條款的。摘一條保險法供你瞭解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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