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2025-05-25 23:05:12 字數 2940 閱讀 1855

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之訴

1樓:何帆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液纖薯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鬧者效力的判決、裁定、豎笑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由此可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五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民訴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

2樓:程婭慧

法律分析: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慶粗民共和液山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鬧差中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什麼訴?

3樓:劉偉長

屬於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的第三人為原告,其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其本質是消滅手彎或者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形成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管轄。

原訴二審程式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結的案件,由原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由困薯族原審判庭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範圍有哪些?

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限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經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不屬於規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依據規定屬於因可歸責於第三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裡的「六個月」性質上屬於法定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銷之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通過另行汪弊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等其他方式尋求救濟的,起訴期間不因此而中止、中斷或延長。

第三人對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間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法律規定受侵害的「民事權益」通常是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股權等。

多數意見認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但原訴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以致享有金錢債權的第三人無法行使撤銷權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

4樓:潘達懂發

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是特別的主體。如果在乙個民事訴訟案件中雖然當事人他沒有參與到原來的訴訟案件中成為原被告雙方,但是當事人他認為他針對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存在著獨立請求權的,而且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案件的判決,最終是影響到了第三人的相關利益,那麼它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隻能夠針對於原來的民事訴訟案件發起的獨立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脊亮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理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櫻滑寬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讓指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所以在乙個民事訴訟案件中,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僅僅是針對於原來的訴訟案件中的第三人,這個第三人他是隻和原來的訴訟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並不是哪乙個第三人都可以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中的發起人,因為如果是在原來的案件中,不管是從雙方當事人的標地也好,或者是法院的判決也好,都是侵害到了第三人的相關利益,那麼第三人他才可以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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