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時期的土地歸個人所有嗎?

2025-05-22 02:33:28 字數 2863 閱讀 3066

1樓: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是1950年6月30日頒佈的,不是1951年,《土地鎮並森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土地的沒收和徵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第六章附則。《土地改革法》指出,要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御畝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蔽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

所以當時土地是分配給農民的,有所有權的。

但是從1952年開始,中國開始進行公有制改造,農民以土地入股集體,通過合作化道路,把農民個體經濟逐步轉變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理論和實踐。1956年完成公有制改造後,土地就歸集體所有了,當年成立了合作社,土地變為集體經濟資產。直至1981年開始家庭聯產承包,土體承包到戶,這時候農民擁有承包田的使用權,所有權還是屬於集體。

2樓:鳳樹枝惠緞

土地改扒巧革時期的土地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歸國家所有。土地改革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徹底剷除封建剝春螞鍵削制度的一場深刻的社會革命,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就提出了徹底的土地革命綱領,領導瞭解放區的土地改革。

新中國成立前,佔全國面積約三分之一的東北、華北等老解放區已基本完成土物昌地改革,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

農村土地歸個人所有嗎

3樓:律臨肖斌

法律分析:農村的土地原則上歸集體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及自留田地,所有權同樣歸屬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1952年土地改革土地歸誰所有?

4樓:陳海峰

法律分析:1950年,**人民**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這使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準備了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一條 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三條 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為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人民**另籌解決經費的妥善辦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當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條 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

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不得因沒收封建的土地財產而侵犯工商業。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應予徵收。

但其在農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加保護,不得侵犯。

第五條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為二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徵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

如該項土地確係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系鰥,寡、孤、獨、殘廢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

第六條 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的批准,得徵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徵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土地相抵計算。

第七條 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土改後分配給農民的土地歸誰所有 -法律知識

5樓:陳國勝

法律分析:土改之後土地已成土地私有制,因此土地是歸於農民私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氏首土地管槐核此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鉛迅義務。

土地改革農民獲得了土地所有權嗎?

6樓:陳海峰

法律分析: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伍山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明橘運。

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激梁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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