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怎樣才符合勞動法規定?計件工資勞動法規定

2023-06-17 18:05:05 字數 2623 閱讀 6680

1樓:精英戰神三

首先,計件公司也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執行才好好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標準工時制依法自主合理確定計件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計件工資勞動法規定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計件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具體如下:

1、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是計時工資制的轉化形式,指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一般表現形式有,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

4、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並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計件工資勞動法規定

4樓:謝建陽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了計件工資與日工資安排合理的薪酬和工時制度,單位對於計件工資不合理的,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計件工資勞動法有規定勞動時間嗎

5樓:張豪傑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於計件工資沒有明確規定。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並不改變工作時間標準。

按照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超過40小時的。勞動就應屬於加班。按照公司的規定聽起來是多勞多得,但這種多勞多得僅適用於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工作量的情況下。

在法定工時外完成的,就應認定為加班,加班自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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