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繳納,非耕地是否也要交納耕地佔用稅!!!!!!!!!!!!!!!!

2023-02-11 23:35:17 字數 5030 閱讀 9685

1樓:

是納稅主體,因為儲備交易中心是從農民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手中購來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新的耕地佔用稅徵收條例和實施細側耕地佔用稅只徵收一次,儲備交易中心再賣給其他使用者是徵收契稅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2樓:龍泉

第四條 經申請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從上述條款來款,不是什麼單位,或者是什麼性質,最終什麼用途,只要佔有了,就得交耕地佔用稅。也就是說誰改變了耕地,誰就得交耕地佔用稅。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新耕地佔用稅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對徵稅物件作了如下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按此規定,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物件是指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

其中,決定耕地佔用稅徵稅物件有兩方面要素:一是建設行為,二是被佔耕地。二、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6號)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通知》明確,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三、根據條例第四條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根據上面規定,耕地佔用稅應該由那家企業繳納。

也就是說,那家企業在土地管理部門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為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非耕地是否也要交納耕地佔用稅!!!!!!!!!!!!!!!! 10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1號)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五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十四條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林地、其他農用地是要徵收耕地佔用稅的,至於稅率就看你公司當地制定是多少了。稅局的處理是對的,你公司不按時交等下還要有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及罰款。

5樓:波濡霈

非耕地是否交納佔用費用?請回答

耕地佔用稅應該誰繳納?

6樓:匿名使用者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計稅標準)

第五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第七條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八條 下列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

(一)軍事設施佔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

第九條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同***有關部門並報***批准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第十條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稽核,報經縣級人民**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第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後

第十二條 耕地佔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佔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四條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擴充套件資料

徵收的耕地佔用稅收入在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建立農業綜合開發**後的基本用途和支出範圍。主要包括:

1、用於提高耕地質量,改造中低產田,興建排澇、改鹼、荒灘治理、深翻改土、培養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

2、擴大耕地數量,開墾宜耕荒地、灘塗、撂荒地、閒棄地等所需的費用;

3、興建和整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灌區渠道、防滲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費用;

4、在原有耕地和擴大耕地周圍實施保護耕地的生物措施,營造農田防護林,水上涵養保持等所需的種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資金補助;

5、繁育推廣優良品種,採取先進農業科技措施的費用;

6、實施開墾和整治宜農耕地工程等大面積開發專案及引進外資專案所需的前期勘測、論證、規劃設計所需的配套資金;

7、經當地人民**批准,由銀行貸款開發農用土地資源專案的貼息支出。

7樓:手機使用者

一、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

新耕地佔用稅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對徵稅物件作了如下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按此規定,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物件是指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其中,決定耕地佔用稅徵稅物件有兩方面要素:一是建設行為,二是被佔耕地。

二、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6號)

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通知》明確,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

三、根據條例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根據上面規定,耕地佔用稅應該由那家企業繳納。也就是說,那家企業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為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8樓:特特拉姆咯哦

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

此外,在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

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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