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已經二次續簽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應該第三次簽訂的是屬於什么性質的合同

2023-01-20 00:40:02 字數 5231 閱讀 1554

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您好,

如果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三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員工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建議您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程式下你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不肯續簽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小孫說法

已經再次續訂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公司員工已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簽訂,公司是否一定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

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2次,第三次簽訂的時候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嗎?

5樓:墨汁諾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如果本人沒有特殊要求,公司是需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如果本人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配合簽訂。

2.合同解除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提前解除,一是到期終止。

無固定期限合同自然不存在到期終止的情況,這也是他與固定期限合同唯一不同的地方。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違章違紀「、「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要求」等等原因來提出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並沒有增加多少約束性,不是說簽了這個合同就要工作一輩子了。

希望能給你點建議,望採納,祝好。

已經簽了兩次勞動合同了,現在合同到期了。要和員工籤第三次合同,是無固定勞動合同是吧?

7樓:上海l律師

1、是的,應該籤無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此時單位要不要給經濟補償金,取決於單位是否在一個月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協商一致解除也區分是誰先提出的,如果是單位提出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就不用。

4、你在一個月內提出解除合同,就不用給經濟補償金了。

8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您好,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1、連續與勞動者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提出以原條件或者提高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此時,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提出以原條件或提高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同意續訂的,那麼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幫助!

9樓:

第三次籤合同,如果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必須簽訂。反言之,如果員工不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這個義務。至於補償金,單位需要按法律規定支付,但是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那麼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解除的風險很大,建議謹慎選擇。

10樓:莉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23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宣告:以上內容參見找法網。由於本人為在校法律專業學生,故知識淺薄。

至於您後面問的協商一致,我認為這應當根據你們的協商結果進行賠償,即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的結果!(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該「協議」至少應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的計算依據、經濟賠償的計算標準、經濟賠償的數額、經濟賠償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等內容。——《法律快車》)

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了,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合法嗎?

11樓:加百列

不合法。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的要求,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還應該付6個月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已經跟我們簽了是無固定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我們應該得到哪些補償

這個要看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過要有很充分的證據才可以。如果用人單位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後籤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就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此時貴公司應當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附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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