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已經跟我們簽了是無固定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我們應該得到哪些補償

2022-06-29 21:10:19 字數 6111 閱讀 9860

1樓:米蘭加油

這個要看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過要有很充分的證據才可以。

如果用人單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假如說用人單位是以四十條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沒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樣的情況下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勞動者。

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說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辭退勞動者,就是說無緣無故的辭退,這樣的情況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以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

經濟補償的計算是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規定,我在這裡就不復制了,你自己去看。

2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代表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取決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輝明伍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不是鐵飯碗,如果是因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給經濟補償金。

4樓:於效民

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已經跟我們簽了是無固定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我們應該得到哪些補償。

5樓:竺樂蓉耿樺

這個要看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

支付經濟補償

,不過要有很充分的證據才可以。

如果用人單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假如說用人單位是以四十條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沒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樣的情況下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勞動者。

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說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辭退勞動者,就是說無緣無故的辭退,這樣的情況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以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

經濟補償的計算是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規定,我在這裡就不復制了,你

自己去看。

6樓:普芝英歸琅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不是鐵飯碗,如果是因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給經濟補償金。

我們籤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公司要和我們解除合同,請問公司應該對我們怎麼樣賠償

7樓:於蓬堯律師

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按照你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樓:柏律師

關鍵看公司以什麼理由解除合同!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9樓:aaa高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後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

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裡,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在08年前和08年以後計算方法沒有變化,都是工作一年發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另外更正不叫賠償金,叫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無固定期合同員工應如何補償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按照法律規定是補償n+1,因為只有14年,不屬於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式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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