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但勞動關係繼續存在,是否適應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呢

2022-06-29 21:50:25 字數 901 閱讀 1799

1樓:常春藤

勞動部〔1996〕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可以有以下作為參考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們單位除了雙倍工資補償外,另外解除勞動合同計算標準: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2\不滿1年的,半年以上的按1個月計算.

3\不滿半年,按半個月計算賠償.

2樓:

可以,80%的勝算。這種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對於進入單位一開始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在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是沒有爭議的,而對於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是有爭議的。勞動仲裁實踐中,大多數仲裁案件會判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但也有小部分案件沒有判雙倍工資。

3樓:eo船長

可以提出,

不管什麼情況,公司都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像你這種在沒有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沒有超過一年就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雙倍報酬。

但超過一年後公司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公司之間,就依法變成不定期勞動關係,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第一年的雙倍工資。

最後,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工資條、考勤表等只要證明你與公司有勞動關係就好

4樓:田律師

每個地方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是不一樣的。比如北京就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上海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因此我建議你先查詢一下你們地方或省裡面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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