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籤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就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2022-01-02 19:55:06 字數 5443 閱讀 8357

1樓:戊曉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此時貴公司應當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附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貴公司的情況屬於第十四條第三款。

此時如果貴公司仍想跟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到行政處罰什麼的。求採納

2樓:手機使用者

2023年1月1日再次簽定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明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想籤固定勞動合同,應該讓勞動者寫一個書面宣告放棄籤無固定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樣比較保險。

08年以後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就一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續簽就是終止合同 若續簽的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無權拒絕,主動權在員工手中。不過個人感覺你們的人事部門對勞動法也太兒戲了,這才多長時間就簽了兩次固定合同。

4樓:韓飛律師

第三次不是一定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之後,雙方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雙方約定是有效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08年後連續2次籤固定期限就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5樓:在菽莊花園拉大提琴的扁豆

你好。1、《新勞動法》規定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個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新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若企業未與個人簽訂,從第二個月開始需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賠償金,一般最多可要求11個月。

3、若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不續簽勞動合同,08年以後需按滿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一個月工資標準,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08年以前滿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一個月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連續兩次籤1年後就要籤無固定期限嗎

6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連續兩次籤1年後,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再樓下的說法是錯誤的!絕對不是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很顯然,如果你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還是可以繼續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通過加薪的方法來和勞動者訂立新的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勞動者同意,絕對有效!不會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

如果你的第三份合同還是一年的,你可以主張說你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但是你要舉證,當時你要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

第二,你說的2023年是勞動合同法生效的年份,你要主張勞動合同法的任何權利,都要在此法生效之後,就是你所說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也是要在2023年之後的。不過你的工作年限是累加的,不會只算08年之後的。

第三,你辭職在一定情況下還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比如用人單位存在三十八條下的違規行為,比如沒給你交社保,沒付報酬等,你可以要求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根據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所以你如果想辭職,去看看用人單位社保給你交齊了麼,沒有就可以既辭職,又要求補償金。

8樓:濟寧市李虎律師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如果你認真看了以上法條,就知道你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了。

聽說勞動法2次以後就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10樓:

1.樓上說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規定正確。

2.調動崗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影響,也就是說與合同內容沒有任何關係。只是按照簽訂的次數來衡量,從2008.

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如果單位不願續簽,或者本來願意續簽卻因為你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導致單位不願續簽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

1.1算起(晚於2008.1.

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當然,你也可以放棄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而讓單位續簽固定期限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兩次是指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後計算的,是指2023年1月1日起簽了兩次,籤第三次的時候才是無固定期限!

不籤他就給你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一般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3樓: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14樓:

必須同時滿足一下兩個條件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雙方都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2.在同一家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2008.1.1後連續兩次與同一家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合同,那麼就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如果2008.1.1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不滿2次,那麼也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使勞動者不滿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要求,只要勞動者和單位協商一致,同樣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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