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戶籍地址寫錯,影響賠償嗎

2022-02-19 21:49:49 字數 5041 閱讀 6342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戶籍地址寫錯是不會影響賠償的。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影響。

戶籍地址只是作為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出現,必要時作為解除合同時檔案轉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的一個地址依據。如果當時填錯的話可以及時更改;或者不改也行,等轉檔案時影印戶口本的首頁和本人頁和身份證影印件做為轉檔案的依據。

其實影響積極補償金及賠償金的,主要是兩個因素,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

勞動合同的戶口地址寫錯了一個字問題大嗎?

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的戶口地址寫錯了一個字問題不是很大,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勞動者不放心可以要求公司的人事部的工作人員將其更改過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如果你不放心,可以拿著戶口,讓貴公司人事部門到勞動中心給予修改。

以前我司有人出現過戶口寫錯,修改很簡單的!

祝你好運!

5樓:九方安露

不會影響合同效力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賠償嗎

6樓:汲時芳針璧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的規定,n你與公司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根據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從權利主體角度看,凡是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管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如何,用工期限長短,也不管勞動者的身份是臨時工、農民工,還是合同工都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

因工緻殘的或勞動者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和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費和住宿費、****費、輔助器具費等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的程式我國對工傷實行的是無責任補償原則,並建立了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單方負擔。在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後,要進行工傷認定,依照程式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

工傷認定的範圍

根據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處理。即按以下三種情況處理:①如果勞動者因本人原因提出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②一方提出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並與對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③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同意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受「12個月」的限制),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和賠償的`只有廠方解僱你才能享受工作時間相對應的賠償。

鑑於你這種情況,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把真實的情況用材料形式的書面陳述出來,勞動部門會根據你的情況進行調查!對於這樣的情況`你也需要找個同事來為你作證`把罰款單據都儲存好`這樣才對你有作用。!

7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全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如果單位拒絕,你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通過仲裁解決,你可以要求單位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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