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精神疾病治好了,我想解除與我父母的監護人關係,要怎麼做 特殊法律問題,急求

2022-11-28 11:45:13 字數 5510 閱讀 6942

1樓:土狼阿德鐵軍

法定監護人是指在法律層面上法律指定並認可的、針對於未成年人起到監護責任的自然人、一般為父母(包括養父母),這個不是哪個人登記一下就能確認的——只要是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就是對於其有養育、教育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爺爺奶奶等等;

病是否**與解除監護人關係是沒有必然聯絡的,如果您超過了18週歲,你父母的監護義務就自然解除了,因為您已經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可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對於其行為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從法律層面講,18週歲之後您做什麼都是您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你的父母不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責任;

您成年後觸犯法律,您個人提出精神病**是不成立的,必須經過相應的司法精神病鑑定,如果在案發時間確實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間、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也是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但如果案發與您的發病無關、或案發時您不屬於精神病發作您同樣會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您發病時作案,作為您的父母有責任對您進行**(如確無能力的可以由**相關部門強制**)

2樓:洛瑤

1父母做為法定監護人不需要法院認定

2看你描述猜測你已經成年,是的

3是的4經過刑事審判中司法鑑定,如果結果是**,承擔民事,你不負刑事

如果老公有精神疾病,如果要離婚,他本人簽字她的監護人父母也簽字,民政局會給離婚嗎?有知道的告訴我一

3樓:愛喝粥

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過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訴訟。

未設監護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樓:大克索迪

會給你同意離婚的,畢竟他的監護人父母也同意你們離婚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了,當然,最重要的是他本人也同意離婚,不論他有沒有精神病,只要他同意離婚,民政局那就沒有什麼理由不讓你們離婚的了。

5樓:寒雪

有本人和監護人父母的簽字,民政局應該會給離婚吧,畢竟是雙方願意才簽字了的,雖然老公老精神疾病,但有監護人父母呀,萬一民政局不給離婚,那還是得起訴離

6樓:桓雋雅

他這總情況好像不給離婚,因為現在有規定,雙方有一方有病,不能治理,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不給予離婚,我去問過,如果他的監護人歲數不超過55還可以,過了這個年齡,不給能照顧他,所以不給予離婚

7樓:勿忘我可否

如果婚前一方隱瞞有身體疾患的,在婚後被另一方發現了,屬於隱瞞欺騙行為,法律會支援你的,況且他及他的父母都簽字了,應該能離婚,他們一家自知理虧心虛啊。

8樓:我深愛他久不放

如果你老公是在你倆結婚之後得精神病,那就很難離婚了,這種情況下你去離婚法院是不受理的,你可以陪他去精神病院把病治好了,如果好了以後你們確石沒有感情可以在審請離婚!

9樓:

首先需要對患者進行醫學鑑定,判定患者有無行為能力,如為完全行為能力,本人簽字離婚有效,否則需要其法律第一監護人簽字。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離婚,一般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婚,第二次馬上判決離婚。

11樓:來自讀書洞漂亮的草原雕

這種疾病是婚前還是婚後的,如果是婚後的話離婚就沒那麼容易了!

12樓:

會的,關建是他的監護人簽字。

13樓:

應該可以的

本人加上監護人都同意

應該問題不大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以及房產過戶問題

14樓:九方若靈

1、a的父母去世前想對a的房產並以醫藥費和**費為由過戶並要變賣房產,是允許的,在轉讓登記的時候需要c的簽字認可

2、c應當成為監護人

3、不是監護人無權處置房產,如果處置房產都需要經過c的同意。才是法定繼承人,有權分得財產的同時應該進行贍養。但即使b是監護人也不得隨意處置a的房產

4、b已經離婚,不享有分得財產的權利

15樓:鰲水唯有一暖陽

1.監護人只有為了患者的利益才可以處置,如果謀私,不被支援。

2.子女,父母,配偶都屬於第一選擇的監護人,c已成年具備民事行為,且a的父母已經去世,c是可以作為監護人的。

3.a的堂妹堂弟不具備所有權,因為c變成了患者的監護人,前面我們說到(監護人只有為了患者的利益才可以處置),如果a意外去世,c才是a當前第一順位的繼承者。

16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監護人必須為被監護人利益才能處分其財產。如果是為被監護人利益,可以處分,不需要c同意。因為a的父母是監護人,c並非產權人。

(2)a的父母去世後,c成為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a的父母去世後,a的堂弟和堂妹並非法定繼承人,無權處置房產。

我父親是殘疾人,我想做他的監護人,怎麼辦理

17樓:吾本漁樵

「監護人」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才需要監護人。同時「殘疾人」和「精神病人」是有區別的,如果你父親是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但精神是健康的,那麼你對他的照顧是「贍養」而不是「監護」,如果你父親屬於「精神殘疾」,那麼你可以擔任監護人。《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擔任監護人。

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爭議,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直接就可以取得監護人身份。如果有爭議,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18樓:泠映爍山新

殘疾人不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監護人的情形

19樓:黃海波律師

1、只有喪失智力或者認知能力才能受到監護;

2、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申請住所地法院確定監護人。

20樓:赤楊烏浩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人承擔

這裡只說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按照立法精神,普通殘疾人也應該「可以」由兄姐監護。這裡是「可以」,即不否定。

第一監護人與第二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21樓:

第一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

第二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那麼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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