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心臟病人犯罪後能逮捕不

2022-10-09 11:20:17 字數 4946 閱讀 2888

1樓:嘆笑一世傾城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後不一定逮捕,但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心臟病的程式確定。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可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交通肇事罪報案到公安局還是到交警隊?

3樓:土流集團

交通事故由交警處理,建議直接撥打122**更及時迅速。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式:

1、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2、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3、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4、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5、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6、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7、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8、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9、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10、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1、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4樓:0人才

您好!根據我國交通法24條規定如出交通事故,而肇事者逃逸應向當地交通管理處(交通局)報案,待交通機關勘察現場確認屬實的話,您可以向交通機關申請上報公安機關追究其肇事者的責任,然後公安機關會給您立案

5樓:暗部球球

先報交警隊,由他們提起公訴的話就轉到法院去了,如果涉嫌故意**類的就直接去公安局

6樓:小段譽

交通肇事發生人員**,應該由交警部門負責處理,事故雙方要到交警事故組前去辦理各項事宜,交警會對事故做科學鑑定 認定事故中誰負主要和次要責任。如果只是一般交通事故 交警會按事故得主次要責任規定誰負多少責任,一般由雙方協調處理(私下解決)。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對方故意不履行可以去法院起訴,走法律程式解決。

此時公安局可以介入了。(如果對方有人那也必須考慮要活動活動了)

7樓:曾經的經四大鳥

應該當場打120,然後由交警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交通肇事主要責任人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或經濟損失十五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等等情況而逃逸的已觸犯《刑法》,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觸犯刑法的案件需要報告給公安局,由公安局向檢察院提出批捕申請,經由當地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審訊工作。注意:

一定要逃逸者才算交通事故肇事罪,如果沒有逃逸的而是採取了積極措施比如救助、報警、報告急救等等,就不構成犯罪,只是民事責任而已。

9樓:不會電腦真難

你所謂"至今"不知道有多長時間了?如果時間長了,到交警隊就沒有實際意義了.這種情況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或檢察院舉報.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程式怎麼走

10樓:爆咪小花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辦案流程:

1、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

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後,一定要快速到達現場,到達現場後,迅速搶救傷者,控制肇事者,劃定現場保護範圍,尋找目擊證人,勘查事故現場,對肇事逃逸的要及時佈置警力進行堵截。進行現場勘查時一定要及時迅速、全面細緻。對現場的證據一定要及時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

對需要檢驗、鑑定的要及時進行檢驗、鑑定。

2、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時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鑑定結論),它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後做出的專業性很強的科學結論,它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正當權利的依據。

3、立案、破案

對經過調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且歸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轉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進行,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經上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後,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前,對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責任是不明確的,也就是說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確的。

因此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後,才能知道應該適用什麼樣的程式,是該適用一般事故處理程式,還是適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作為辦案人員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把握準確。

對於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製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破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案件偵查結果;(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偵查終結後,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共5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採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提請批准逮捕。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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