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公司後,公司是否有權使用個人影象

2022-10-02 01:55:14 字數 5611 閱讀 772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如果是用於營利,很可能侵犯了該員工的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2樓:aa國際動漫店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3樓:沙漠裡的龜

如果公司用來盈利,自然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權,如果沒有盈利,就算是賠償,也不是以經濟賠償為要件。

4樓:匿名使用者

1、因經濟目的使用肖像才侵犯肖像權,才涉及賠償

2、你的損失一般很難界定,無損失就無賠償

5樓:老韭白展堂

看當時的勞動合同怎麼寫的。

離開公司後,公司還有權利使用個人資訊嗎?比如身份證影印件。

6樓:東成

在職也無權用員工個人資訊做除了工作,社保,以外的事情啊。

這跟在不在職沒有關係,這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了。

曠工離開公司會對個人檔案有影響麼

7樓:科技情報咖

一般企業是委託檔案管理機構託管的沒有影響,如果是國企或事業單位,用人單位有權管理檔案的,勞動者曠工離職,用人單位可能會記錄在人事檔案裡。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員工曠工天數問題,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做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倒是臺灣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臺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既然大陸地區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看企業規章制度了。勞動合同法授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只要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即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依據。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援。

如上分析,裁判機關對於連續曠工天數問題一般尊重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如果企業再進一步,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2天即可解僱可行嗎?

筆者認為,就算是企業做出這樣的規定,也並不違法,因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至於是否合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基本上還是會支援,因為,法官也不敢說連續曠工2天解僱就不合理。

如果企業規定曠工一天就解僱呢?這就有點得寸進尺了,挑戰了普通人認識的極限,估計難以得到支援。

那麼,如果公司無任何規定,但員工確實存在連續曠工行為,可以解僱嗎?

關於這個問題,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3411號判決認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當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

作為勞動者,誠實信用原則表現在其應當忠實履行勤勉的義務,該義務無須用人單位專門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規定。被上訴人楊某無故缺勤四天,已嚴重違背了勞動者應盡的勤勉義務。所以,即使公司沒有向其告知《員工守則》的內容,也不妨礙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正當合法性。

」當然,如果裁判者以企業無規章制度規定為由不支援企業,也不能說有問題。如果你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自求多福吧。

事業單位解聘曠工人員的依據

如果是事業單位,要解聘工作人員就得小心了,千萬別也來個連續曠工3天解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令第六百五十二號)第15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注意,這裡的用詞是「解聘」,這個詞通常針對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裡要區分一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我們常說的「勞動者」之間的區別。通俗地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指有編制的工作人員,並非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屬***的「另有規定」,故事業單位解除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的工作人員應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進行操作。

如果是針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事業單位同樣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天即可解僱,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8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曠工離職,那麼單位會在勞動者檔案標註開除的,那麼影響勞動者找工作。

打辭職後,公司有權利讓立刻走人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辭職後,公司是有權讓當事人離職。

員工遞交辭職報告之後,單位應該在三十天之內安排員工離職。至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為了避免員工離職,而造成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之後,單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隨時安排員工離職的。

但是如果是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也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濤聲海韻

提出辭職後,公司有權讓當事人離職,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國家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防止員工辭職了事情耽擱才設定了提前辭職的期限的,但是一旦員工提出辭職了,公司有權要求員工馬上辦理手續的,最快可能今天辭職今天下午就要走人的,這個是沒問題的。

提前30天是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確定這樣的請求,所以是合情合法的。工資可結算到辦理完離職手續的那一天,公司無需做出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文的意思是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同意與否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說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滿三十日方可解除,因此員工提出補償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已經離開公司了,還能繼續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嗎?

11樓:丶養說

已經離開公司了,就不是這個公司的工作人員了。不能履行法人代表職務,也沒有法人代表資格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維護公司但不是以法定代表人資格

公司有權在個人檔案中記錄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被單位除名的記錄是可以進入個人檔案的,所以你最好不要採取這種辦法離開企業,對你將來找新工作不利,可是如果你現在已經找到新工作,就無所謂了,與新公司說明白就是了,因為你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當然是人員檔案的記錄者,你的獎勵和處罰都可能記錄在案!

15樓:流淚的日耳曼

千萬別被除名,否則半年工齡就沒了,不過你不在乎也無所謂

在員工離開公司之後,由於員工的私事,該公司洩露員工資訊是否屬於犯法?

16樓:吳欽霞律師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任何單位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或因國家允 許的事由如司法機關辦案需要,都不能隨意洩露個人資訊,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7樓:yzy延

在員工的私事不觸及法律的情況下是犯法的

員工離職後申請的專利是歸公司還是個人?

18樓:微醺36度

只要不是在職期間所得的相關商業祕密資料、實驗資料的話,離職後創作發明的專利歸發明人所有。

要看你的專利是不是和以前的單位的技術是不是有關的,如果是有關的離職一年內申請的專利都是歸公司所有的,屬於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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