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方面的問題不辭而別,能否拿到上月工資

2022-09-15 18:30:27 字數 5791 閱讀 3247

1樓:鳳陽花開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的工資是應該能要回來的.從你講的情況來說,你和這個公司還處在試用期內,所以有的人回答說要提前三十天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那適用於正式的簽約合同工,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係,一般有一個慣例就是七天內試用不合格的人員不給予發放工資,超過七天以上的,試用多久就給多久的工資,要不然用人企業可以無限制地招試用工,每個試用一二個月的請你走人不給工資,行嗎?企業在試用期對於不滿意的人是不是隨時請你走人?

不過是要給你結清工資發了後讓人家走人,所以對等地講,你也不存在所謂的三十天提前通知企業的).

至於某些人回答的什麼罰款,就更搞笑了,人家工作期間也沒有遲到什麼的,你要的是工作的三十天的工資也不是後面的沒工作時的工資.

這個事情你沒有背理,如果公司不願意給錢的話,你完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因公司沒和你簽訂合同,不執行勞動法公司還得接受罰款.

祝你好運,儘早要回屬於自己的血汗錢.

另外,請你以後注意,簽訂正式合同,而且想走人前想清楚,合同上的規定,如果是正式工,直接走人,企業是可以扣除三十天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做為你沒有提前通知的補償的,這是有慣例和大多數企業會這麼操作的.同理,如果企業突然辭退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是要多發給你三十天工資的,(我曾在上海外企享受過這種意外的待遇,因公司原因,大面積辭退員工,補償中就有一項叫通知金補償三十天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除名相當於自動離職吧.)

但用人單位不可以因職工自動離職而剋扣應發工資,可視擅自離職的職工給企業造成損失大小的情況,責令其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賠償。

不知道有沒有連續曠工15天?有沒有簽約?按勞動法規定,你如果曠工不到15天,則可以拿到工資,但要賠違約金或給企業一定的經濟賠償

你所在的是一個小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應該不健全,也不太可能會遵守勞動法規定。估計是很難拿到工資了 ,再說,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單位反咬一口,要你賠償其經濟損失,那麼你的工資可能都不夠賠的

但人是活的

如果你去爭取了 而老闆又大發慈悲 那還是有可能拿到的

以後要記住了 不管有什麼事情 也應該和單位打個招呼

坦白說你這樣一聲不吭就走人 我覺的你做事為人很不成熟 應該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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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說的 都超過15天 那麼不要費勁了 可以負責任地說

你拿不到工資 如遇到心狠的老闆 要你倒賠錢也說不定

不必費勁去想這個問題了 快去找工作吧

以後吸取教訓就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職工辭職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但未規定如果職工未提前通知單位需承擔怎樣的責任。因此,你上月工作的勞動報酬單位還是要支付的。就算單位以你違紀、曠工為理由開除你也不能扣除你的工資,因為勞動法規定,只有當職工過錯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職工才需要承擔經濟責任。

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上個月工作的報酬。如果單位不支付你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不過你以後辭職還是要遵循提前30天通知的規定,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樓:99個盒子

這屬於公司對你的懲罰措施,勞動法沒有規定公司對於曠工的職員應該怎樣扣,屬於企業內部規定的。你應該反過來為公司想想,如果每個人都像你一樣,說好工作一個月,結果乾了15天就跑了,15天回來後還可以有前面半個月的工資,那企業對員工來說就沒有約束力了。人人都可以想曠工就曠工。

對於企業來說,內部人員流動性就太打了,公司運營不穩定。

5樓:締造輝煌

我也笑了,樓上說的,那你的意思就是說公司可以想來就來,想不來就不來咯。這個來做半個月。那個來做半個月。

其中的培訓費。期間因為突然沒有員工工作的損失算誰的。有點比數好把。

有一天你自己開店。要是你的員工集體不辭而別。然後你還要關門去招人。

然後培訓,其中的房租,地稅,每天他不會給你減免的。你找誰去,關門了,名譽損失找誰?要是有一天你開店了來的人都是這樣的估計就好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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