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可以同時要求代通知金和補償金麼

2022-09-12 20:50:40 字數 5953 閱讀 6897

1樓:鬱翔律師

可以要求公司同時支付怠通金和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裁員,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現你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故其應當支付怠通金;此外,企業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一、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就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你在公司已經工作7個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樓:山野柴胡

你的情形不屬於代通知金範圍。

【限制解除 勞動者無過失辭退 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而且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能否同時適用?

5樓:

可以同時適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額外支付了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該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指出:用人單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則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7樓:生活專家李教授

回答您好,不可以。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9樓:楊文戰律師

補償依據不同,能同時用。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是否可以並存 詳細�0�3

10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爭議呈井噴式增加,其中有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同時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案件時有發生。代通知金與賠償金是否可以並存? 答: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理由如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

用人單位 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 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

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2、代通知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數額為該勞動者 的工資標準,而不是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 【法條連結】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 2 頁 共 2 頁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11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12樓:生活專家李教授

回答您好,不可以。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請問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種通常稱謂,它是指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而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支付的一個月工資通常就被稱為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我可以同時獲得嗎

15樓:

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同時獲得。兩者不衝突,並且計算方法是不同的。代通知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能夠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嗎 勞動法律網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和代通知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採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請問 像我這種情況應該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和工資賠償吧?期待專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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