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受害人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問

2022-07-20 12:35:23 字數 2387 閱讀 7930

1樓:螞蟻步兵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不會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主張,不過最終要看法院是否支援。

3樓:鄭鄭鄭文斌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協議離婚後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樓:戚廣利

協議離婚後不能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離婚手續已經辦完,不能再起訴離婚問題。如果再起訴只能以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情況下很難支援你的主張,並且也很難有這個方面的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必須在訴訟離婚時提出 ,否則一般視為放棄了權利。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有證據證明對方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存在過錯的,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舉證?

行政訴訟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7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行政侵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

(1)非財產性的救濟措施為主,財產補償為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非財產性的救濟措施,但其救濟範圍太小,而且沒有規定財產性的救濟措施,對此,可借鑑民法中對於權利主體精神損害的救濟範圍、救濟予以救濟。現實中,幾乎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可能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但並非所有的行政賠償都應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金。

財產救濟方式的適用前提,必須是在採用非財產性救濟方式不足以彌補權利主體損失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財產性的救濟方法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則不宜採用財產補償的方式。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不能濫用,否則,會對風氣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立法精神來看,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是獨立適用的責任形式,而是附加並用的方式。

(2)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適當原則。

鑑於我國屬於家,在賠償數額上絕對不能與西方發達國家盲目攀比,過高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應得到支援。當前在我國動轍數十萬元甚至更高的訴訟請求應被視為過高。同時,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發展水平相差很大,在採用精神損害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

由於對精神損害予以救濟以非財產救濟措施為主,是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並非宣示爭議雙方勝敗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對於精神損害賠償也不宜採用象徵性的過低賠償金額,如賠償一元。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精神損害必須客觀存在,才能提出賠償,從這個意義上講,精神損害賠償是客觀的。但由於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沒有準確的內在比例關係,受害人的精神損失難於用金錢作出準確的交換,同時,精神賠償必須以受害人主觀痛苦等各種具體情況為依據,故精神損害的認定存在主觀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而死亡,對於夫妻關係較好的當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關係已無法維持而在鬧離婚,或曾謀害對方未果,就很可能不會因對方死亡而感到痛苦。

為更準確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結合法官的實踐經驗,確定是否賠償或者賠償適當的金額。

2、我國實行有限賠償原則

對行政相對人所受到的損害,只針對部分權益,賠償部分損失,具體為:

(1)對人身權、財產權給予賠償,對其他權利的侵犯不予賠償。只賠償物質損害,不賠償精神損害,物質損害具有特定性、確定性和可計算性,屬於賠償範圍。

(2)精神損害如因名譽權、榮譽權的侵害,以及因人身受侵害導致精神痛苦等,因其不具有可計算性和確定性,我國現階段對其是不給予金錢賠償的,主要是考慮到國家的財力。

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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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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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精神損害賠償的人身專屬性,原則上該請求權是不能繼承或者讓與的。但是,如果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了,此時,賠償權利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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