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兩天不上班第三天去辭職可以辭沒

2022-07-12 08:45:17 字數 5394 閱讀 6491

1樓:蒼洱白子

你可以去辦理離職的,但是沒有說清楚那兩天不上班原因,單位會剋扣兩天工資的。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是員工辭職的話,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提前通知單位,正式員工以書面的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員工曠工兩天,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但是單位在沒有辭退員工之前,員工要離職,還是需要提前通知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兩天不上班也沒有請假第三天去辭職可以辭嗎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是員工辭職的話,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提前通知單位,正式員工以書面的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員工曠工兩天,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但是單位在沒有辭退員工之前,員工要離職,還是需要提前通知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兩天不上班也沒有請假第三天去辭職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你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蒼洱白子

你這種情況,屬於曠工,建議先不要辭職,找領導主動承認錯誤,以免單位按開除處理,那麼勞動者以後找工作,會非常麻煩。

兩天沒去上班還能去嗎

6樓:我還沒想好魚

只要是跟領導請假了,兩天以後還是可以去上班的。

我辭職她不給批,然後我曠工兩天,其中一天是星期天,第三天去她不讓我上班了,怎麼處理

7樓:

去勞動局請求幫助吧。如果再不行,燒他辦公室或者廠房(嘿嘿,我看新聞學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會之前那個月的工資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解決不了可以像法律求助!

前兩天沒有向公司請假,第三天給老闆在郵箱上遞交了辭職信,算自動離職嗎? 150

11樓:侍明軍

我做人力資源一段時間,處理過幾個員工爭議的仲裁案件,身為一個員工也有自己的責任:

1、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

2、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3、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4、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如果另外一個用人單位聘用了你而你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或者保險等能證明你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那麼這個第三方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懲罰,哪個單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檔案、保險在單位名下,麻煩,要把它們都轉出來,如果單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長。

其實說到底,還是走正規的辭職手續比較妥當,別給自己和別人找麻煩,穩穩當當堂堂正正走人不是很好嗎?(個人建議)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事是不能講理的。

兩天沒去,肯定不能算自動離職,

頂多也就是曠工。

問題出在你對老闆的態度上。

兩天以上的請假、離職,這些事都是挺重要的。

請假時,你應該自己給老闆說,

而不是託同事幫你說。

離職時,

你應該當面提出,

最好是有書面的申請。

簡訊、郵箱的信,都有點太兒戲了。

如果你是老闆,你自己想想手下的員工這樣來,他能容忍嗎?

建議你這樣做:

抓進去公司,當面給老闆說清楚離職原因,提交離職申請。要說些客套話,網上這樣的例文有很多。把錯誤往自己身上攬,比如說公司很好,領導很關心你,但因為希望回家鄉工作,去女朋友所在的城市等等原因,才忍痛離開公司。

該低頭的時候低頭,該拍馬屁的就拍。

如果老闆還要為難你,你有兩個選擇:

(1)給老闆送禮,息事寧人。

(2)如果檔案之類的不在老闆手上,直接走人。離職證明之類的做個假的。

13樓:楓葉今秋紅

當事人在處理這件事上的確有點失誤,應該是先補病假,補完病假後,繼續上幾天班,然後再提交辭職信。這樣就消化掉了曠工的過失。

曠工(未經准假而不到崗)三天在先,緊接著就提交了辭職信,這樣一來,就給老闆判定你是自動離職提供了依據。

無形之間的損失,就因為考慮不周的一個小失誤。

無論在離職問題上結果如何,這次事件都是走向成熟的一個必須的鋪墊。

請問三天沒上班也沒請假我該怎麼辦?會不會被辭退拿不到工資? 10

14樓:橘子不如橙子

1、勞動者應該及時和部門主管或人事部門溝通,解釋不上班的原因,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

2、用人單位如果有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出勤辦法,且提前告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二)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應依法支付工資,但勞動者如果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工作很自由,四天上兩天,有白天不上班,大家幫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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