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籤合同,我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人嗎

2022-06-21 16:10:10 字數 5407 閱讀 5904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所謂的籤合同是指哪方面的,因為籤合同的方向也有個個樣的,比如說是工作方面的,也有可能說是別人別人的一些個人的私人合同,所以這個合同是指什麼呢?假如說你是在工作方面的話,那肯定要和公司籤合同,這是對你自己的保障,不管怎麼說,任何的東西都是要籤合同是比較好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很重要。

合同 [hé tóng]

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民事關係的協議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1],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3樓:孟津

沒有籤合同不怕,只要能有工資卡,考勤,和來往郵件證明你實際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發你工資。

而且一個月以後如果仍沒有籤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補償你。

4樓:

如果工作沒有籤合同是不正規的,你可以要求人事部門給你籤合同。

5樓:明白就好就得了

有事實合同,以事實為主

6樓:在司馬臺長城調查民俗的鋼鐵俠

對自身有益的合同就要籤

7樓:百花豔麗其中

自身的利益,要自己時刻防守

8樓:快樂的佩奇

找人事,不行就勞動仲裁。

我上班公司沒有籤合同怎麼辦? 20

9樓:金果

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求職者應要求公司補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順河小張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和勞動者從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期限,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

11樓:回去見你

你應該還是在試用期吧,一般都是試用期後才能籤合同的,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了但公司也沒通知你籤合同那就要找領導問問了,因為這關係到你的利益

12樓: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第十條第2款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也就說試用期也是算在裡面的。如果說你已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個月以上了還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你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儘快給你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主張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時間的雙倍工資。

如果社會保險也沒有繳納的話,還應當給你補交社會保險,補交社會保險的話,個人這一部分你也是要自己補交的。

不知道你在這個單位幹了多久了,也不知道你是否還想在這兒工作下去,如果幹的時間不長就幾個月,而且還想在這裡幹下去的話,那要求補籤勞動合同就差不多了,關係鬧的太僵對你以後在單位發展也不太好啊!

望採納。

13樓:安徽新東方烹飪學校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學一技之長,對以後的求職就業會有更好的發展,現在學習,西點,咖啡,調酒 這些行業發展前景非常不錯哦

14樓:韓飛律師

1、所有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因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仲裁時效只有一年。

2、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委託書、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3、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提供以下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出具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終局裁決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無權起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收費,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人嗎.

15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6樓:金果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8樓:冰雨夢悠悠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9樓:bs怖退

員工上班5個月都沒簽勞動合同,可能你的這個老闆除了摳門以外,還是很不負責的喲。

個人意見,想走就走,除非這個老闆在其它方面還有讓你認為不能一走了之的好品行。

這個道理很簡單,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僅是保護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可能在這個法規上有任何受益,所以,從立法的角度,起碼你老闆的行為是沒有得到認同的。而之所以老闆不籤這個合同,就是為了讓自己隨時逃避法定義務,那麼,在這種情況再談「有始有終」是不是有點一廂情願呢。

在準備走的時候作好兩件事就可以了,一是仔細收集自己在這個公司的上班憑證(作為申請勞動仲裁的依據,包贏的,不可能損失1個月薪水);二是還是要作好工作交接,走就走了,但要維護自己的職業形象。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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