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存款應該歸誰

2022-06-17 13:30:21 字數 5392 閱讀 3044

1樓:如戎

很多人會存在一個認知上的誤區:夫妻的財產,一方去世之後,就「自然」歸另外一方。

從一般的理解上來講,有這種認知很正常:本來就是倆人共同積累下來的財產,屬於兩個人。一個人走了,另外一個人擁有全部也「理所應當」。

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去世,其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最終到底「歸誰」,要看繼承方式、繼承人是否同意放棄。

就題主的問題,我們先給出兩個基本結論:

有客觀證明,能夠證明存款完全屬於在世一方,與去世方沒有任何關係,這種情況下,存款依然屬於在世一方。

沒有客觀證明表明存款完全屬於在世一方,那麼存款中的一部分就要被其所有繼承人繼承,不一定僅僅是在世一方。

以下從三個方面,分別說明一下:

存款中,去世一方有份額麼?

前面我們提到一個詞:「客觀證明」,目的是要確定存款的產權歸屬。一般來講:

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現金存款,包括工資、獎金、公積金、做生意的現金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別人贈送的(贈與)、繼承所得的(法定繼承、或者沒有指明給到夫妻一方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是:

一方婚前的個人存款。

婚後取得的、指定贈與給個人或者指定由個人繼承的存款。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講,各佔50%的份額。也就是說,夫妻中一方去世的話,存款中的一半兒作為遺產,另外一半兒歸在世一方個人。

存款應該歸誰?

假設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存款中的一半兒,歸在世一方個人。

2.存款中的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分三種情況:

如果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屬於ta的存款部分,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去世人生前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其配偶(在世一方)、父母、子女,每個人的繼承權均等。如果沒有人同意放棄,那麼就均分。

基本情況同上,但是如果繼承人中有同意放棄的,那麼遺產部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兩點提醒

1.私自支取存款的行為不可取。

例如,知道存款的賬號密碼,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支取的,一旦引起糾紛,除了要「還錢」之外,有可能還有承擔民事責任。

2.最好不要讓存款太分散。

如果去世一方有多個繼承人,前期還主要以溝通、協商為主,能將存款全部由在世一方繼承的話,是最合情、合法、理想的結果。

如果確實有其他繼承人非要分,除非有客觀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分的資格,例如對去世人生前有不良行為(虐待等),否則很難剝奪其繼承權。

2樓:天籟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一方死亡後,配偶可以獲利一半的存款,另一半存款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係,例如合夥的財產,合夥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夥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3樓:南枝

你好,我覺得夫妻一方死亡,存款應該歸配偶。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財產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發生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啟動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法定繼承順序排在第一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夫妻雙方互相享有繼承權。子女有包括親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是指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4樓:遊蕊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再就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

如果有遺囑,可以按照遺囑執行,沒有的遺囑話,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所以,作為死者的父母,應該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除以這些同位繼承人的人數得到的數字 。

父母和子女是有相互的繼承權的,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後重組新的家庭而影響這個繼承權的存在。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5樓:終極鬥士

如果沒有遺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一方死亡後,配偶可以獲利一半的存款,另一半存款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係,例如合夥的財產,合夥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夥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的時候,在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我國各地判決有所差異和共同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情況下欠下的債務,除罰金外,在不能證明是非法與非為家庭生活目的的,大部分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法妞網友諮詢: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周乃文律師解答:

①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②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③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侷限於以前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於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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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師補充: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民法債權的一般理論,夫或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此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樓:in體壇

首先找專門的公正機構去銀行查詢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在2023年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鑑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檢視取款人的身份證實。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續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因此,希望直接去銀行查詢是不現實的。

那麼,就沒有查詢的辦法嗎?有。

可以就存款的查詢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產繼承,通過公證處對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情況進行查詢。為什麼公證處有權查詢呢?

《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2023年3月19日 司發通〔2013〕78號)規定:

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資訊。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是丈夫死了,留下妻子、兒女和父母,屬於丈夫的財產會分成三份,一分給妻子,一分給兒女,一分給丈夫的父母。沒有父母和子女的話,就全歸妻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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