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案例幫幫我,一個遺產繼承的案例

2022-05-15 10:11:10 字數 6269 閱讀 974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遺產如何繼承及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裡有明確的規定:

1,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應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只有在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才適用代位繼承;

4,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遺產;

5,對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風塵白

房子如果屬於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只需你母親過戶給你就可以了

3樓:小貓大毛

讓你媽媽立個遺囑吧,不然口頭也行,但是必須要有見證人哦

4樓:匿名使用者

只需要進行過戶一下就可以了,交一點必要的過戶手續費!

一個遺產繼承的案例

5樓:匿名使用者

1、老王去世,發生繼承,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是:妻子陳和一個正高一的小女兒,大女兒、父親。夫妻財產先分出一半是陳的,另一半是遺產。

然後繼承人繼承,小女兒和父親是應當受到照顧,老王如有其他弟兄,父親也可少分。小女兒求學,應當得到多一點。

2、小女兒求學,應當得到多一點。

3、大女兒16歲打工,應當是有收入,不需要撫養了,她對父親沒進贍養義務,也可以少分遺產。

4、如果老王的大女兒想要分房產,將房子折價,但是老王的現任妻子實在一分錢也拿不出來,法院不能判罪,只能是房屋共有關係,陳和小女居住,等有錢再給大女兒。

6樓:ok紫霧雲煙

一、老王共有財產2萬元和一個自己蓋房子如果沒有別的遺產就這兩項應如下分配:1、2萬元是和現任妻子共有先分出1萬元屬現任妻子的,另外1萬元由現任妻子、小女兒、父親、大女兒四人平均分配即每人分2500元;現任妻子共分現金12500元;2、房子如果是和現任妻子結婚後蓋的,分配方法是:先評估個**比如說值60萬,先分30萬歸現任妻子,其餘30萬由現任妻子、小女兒、大女兒、父親四人均分,如果現任妻子要房子,那麼就要將其他人應得的錢的份額給他們。

他們放棄的可不給。

二、小女兒的份額和其他人一樣不可多分,他人如果同意多給的可以,三、大女兒要撫養費的理由也不成立,不可多要,四、拿不出錢法院不會判罪,可找大女兒協商等有錢後再給,或打個欠條。

7樓:匿名使用者

1、先將老王和現妻的財產剝離,然後繼承。在我看來已經沒多少錢了,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均分

2、未成年子女生活考慮情節在繼承份額中的考量,在法律中無明文的規定,家庭成員內部協商。但是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方如有此情況,倒是可以考慮

3、從你的口氣中,女兒出門打工就沒有繼承權了嗎,這個思想要不等,繼承中男女平等,只要子女跟父母有血緣關係就行。

4、現在有繼承權的不僅只是大女兒,其他人也是有權利分的。怎麼分,不是她一個人說了算,實在不行,讓其上法院起訴吧

遺產繼承案例分析

8樓:

廣東胡律師:

高某的遺產由他的動定第一繼承人:劉某,他的母親,與楊女生的孩子,高甲四人平分繼承。

9樓:

1、高某的財產如屬夫妻共同財產,除去其妻應得的一半外,剩下的一半作為遺產由其妻和高某平分;

2、高某的財產如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由其妻和高某平均分配。

10樓:河南秦律師

高某與楊女所生的孩子作為非婚生子,但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有繼承權。劉某作為合法妻子、高甲作為有撫養關係的子女、高某母親,均享有繼承權。但十萬元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由劉某分得一半,剩餘部分,由上述四繼承人平均分配。

11樓:

由於未留遺囑,應當按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指法定配偶,由於楊女與高某未結婚,所以只有劉某才基於配偶關係成為繼承人;

父母只包括高某死後健在的,因父親已去世,母親健在,所以只有高某母親基於父母成為繼承人;

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所以楊女的兒子、高某抱養的高甲(養子)基於子女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要求原則上對遺產在同一順序繼承人間均分:一共有4人。

但家中財產10萬元並不全是高某個人,所以先分出5萬給劉某,剩下的才是高某的個人財產,這樣遺產共有5萬元,在劉某、高某母親、楊女的兒子、高甲各分得1.25萬元。

關於財產繼承的案例 20

12樓:李婷專業律師

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無兒無

女,丈夫早逝,僅靠自己賣冰棍掙錢度日。柳孟內氏今年春節容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鄰居王玲平素與她關係較好。

柳孟氏患病後,王更是日夜看護,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後,留有一間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傢俱等遺產。柳孟氏的孃家侄子前來主張繼承。

居民委員會認為柳孟氏的遺產應分給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說王玲不是柳孟氏的親屬,不能繼承遺產。請問王玲自動贍養非親屬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財產?

評析: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4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所以,居委會提出分給王玲一部分遺產的主張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孃家侄子,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內,又沒有柳孟氏的遺囑指定,對柳孟氏又未盡過什麼義務,因而他沒有任何權利對柳孟氏的遺產主張繼承。柳孟氏的遺產除分給王玲一部分外,其餘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部分,應歸國家事集體所有。

13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乙丙原則上一人三萬!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此方面的法律援助!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14樓:擺渡流氓

你著什麼啊錯字連篇,看著費勁,我看你說的是已殺 死了丙,那啊已一毛都沒還的吃窩窩頭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考慮刑法問題只考慮繼承權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若為爭回

奪遺產二殺害其答他繼承人的,其繼承權喪失,乙如果只是因為因丙吸毒吵架,一氣之下將丙殺死,不符合該要件,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乙的繼承權並沒有喪失,乙仍可以繼承甲的遺產,丙是在甲之後死亡的,所以丙生前也享有繼承權,仍需保留丙繼承的份額。

16樓:善一柏彩萱

(一)1、因鄭某的

bai大兒du子先於被繼承人鄭某死zhi亡,其兩個兒子代位獲dao

得鄭某的繼承內權,因此鄭某容的兩個孫子基於代位繼承擁有繼承權。2、鄭某的兩個孫女基於轉繼承獲得繼承權,因此有繼承權。3、鄭某的女兒的子女對鄭某的遺產無繼承權,根據法定繼承的順位原則,有先按照第一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不包括外孫子女,所以鄭某女兒的子女無此繼承權。

(二)乙有繼承權,因乙不是基於爭奪遺產而殺死丙的,所以其繼承權不受影響。

遺產繼承的案例分析

17樓:劉黎律師

如果萬某對公婆盡了主要來贍養義務,則屬於繼承法規定的: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王瑤可以代位繼承。

外居多年的哥哥有繼承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萬巧雲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2、應由王某的哥哥、萬巧雲、和王某的兒子王瑤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原則上是三人平分財產,萬巧雲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

19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萬巧雲在丈夫王某去世後,雖已改嫁,但對萬某的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某父母的遺產。

王某先於其父母去世,因此應由王某繼承的那部分遺產由其子王瑤代位繼承。

因此,王某父母的遺產應由萬巧雲、王瑤、及王某的哥哥三人繼承。

關於一個遺產繼承的案例問題

20樓:律m師

你好:首先,我們先確定這三萬元錢的賠償金的性質。

在一次車禍中,母親去世了,肇事者家裡也很窮,通過法院判決肇事者總共賠償3萬元(分期付款),這三萬元錢是賠償金,不屬於遺產,那麼就不存在遺產繼承的問題。

所以,必須就這個賠償款(包括已經領取的15000元)另行提起關於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本身的標的存在問題。

我認為,這三萬元是屬於專款,用於母親的後事,餘下的可以給付給履行贍養母親義務的乙,若從親情的角度上講甲可以得到一些也可以一點沒有。

由於乙的病逝,餘錢的繼承的話應該是乙的愛人和丁(第一順序),也不可能有甲繼承。所以,由於前面錯誤造成了現在的情況。

肇事者有點想賴掉,丁(年滿18週歲)於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在強制執行程式中,不需要甲的簽字。所以,案件的關鍵所在是確定賠償金是否是遺產的問題。

因此,我建議這筆錢的使用,先用於母親的後事,然後,按法律規定由長輩在場協商解決。因為,不是遺產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簡單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21樓:北京中聖暉

一、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四、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關於遺產繼承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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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繼承的一些問題,關於遺產繼承的幾個問題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 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 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 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 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