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哪些規定與民法衝突,海商法哪些規定與民法衝突

2022-05-10 15:56:34 字數 4527 閱讀 9395

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是私法領域的一般法,海商法是調整船舶關係和海上運輸關係的特別法。通說一直認為民法與海商法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此觀點被廣泛接受。據此,海商法應適用民法基本原理。

但由於海上活動的特殊風險,決定了海商法不能完全依照民法基本原理,否則不利於海上貨物運輸的發展和國際**的進行。民法下的完全賠償原則與海商法下的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即為民法與海商法的適用所不盡一致的地方,二者存在賠償原則的衝突但又在有些方面相互融合。

民法下的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1]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通過賠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民法通則》第112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據此,凡與違反合同行為有因果聯絡的損失都應賠償, 賠償規模須相當於對方的損失。而在海商法下,即使承運人根據合同或法律應對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損貨差負責,我國《海商法》和三大公約都賦予承運人一項特殊權利,即可將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內。

2樓:仰詩苼

中國法律有個原則: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海商法是特殊法,民法是普通法,故你所說的情況按照海商法的規定來,就是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

其實你不用考慮太多的。如果不放心,那問一下你們的專業老師。 其實我不知道一樓回答的是什麼,貌似有點文...

3811

下面哪個不屬於民商法 a 票據法 b 行政法 c 海商法 d **法

3樓:我就是我

選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執行程式的行政程式法、規範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海商法到底應屬於哪一個法律部門,國內外頗有爭議。對於廣義海商法的性質,國內有學者將其歸屬於經濟法或國際經濟法的範疇。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認為,海商法「是國內經濟法兼有國際經濟法性質的法律」。

中國教育部在學科分類中,將海商法作為國際經濟法(二級學科)的一個分支。但不少國內海商法學者主張海商法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狹義的海商法性質,海商法學者認識比較統一。

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別法;在「民法合一」的國家,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因為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於民法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有規定的,以民法為主。

4樓:丫丫

您好!不屬於民商法的是 行政法。希望能幫到您!

《海商法》265條是我國民法通說的訴訟時效主觀標準起算(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之例外麼?

5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律有個原則: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海商法是特殊法,民法是普通法,故你所說的情況按照海商法的規定來,就是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

其實你不用考慮太多的。如果不放心,那問一下你們的專業老師。

其實我不知道一樓回答的是什麼,貌似有點文不對題哦~~~~~

6樓:非黑即白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發(1992)22號

【頒佈時間】1992-7-14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只說兩句,1 民事訴訟和海事問題不是同一法律管轄。

2 海事有海事法律管轄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80

7樓:ry似錦

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

民事特別法(單行法)。如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在民事特別法與民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不衝突的前提下,具體適用中採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原則。

8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典2023年1月1日生效

民法通則、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繼承法、擔保法,收養法、民法總則等9部法律失效

為什麼說《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9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我國目前沒有商法】

有關船舶物權的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存在於商法典的海商編中,或存在於被認為是商法的組成部分或商法的特別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國家,船舶物權除受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的調整外,而且還存在於一些專門規定船舶物權的單行制定法中,如:英國早在2023年制定的《2023年商船航運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就存在有關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ship mortgage)的規定;[9]美國早在2023年和2023年分別制定的《2023年聯邦船舶優先權法》(the federal maritime lien act of 1910)[10]和《2023年船舶抵押權法》(the ship mortgage act of 1920 ),[11] 則是專門規定船舶優先權和船舶抵押權的單行法。

船舶物權的法律定位是與《海商法》的法律定位相關聯的。「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12]在我國,「近年來,為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屬於傳統商法範疇的單行立法相繼頒行,又引發了商法是否一個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部門及是否需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的討論。

我們認為,上述立法,儘管與一般民法規範相比有較高的技術要求,但在實質上仍不過是適用於區域性市場或特種市場的行為規範,因而屬民法(民事特別法)的範疇……。由於它們與民法一般規範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差異,並且同受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而不足以形成與民法相匹配的獨立法律部門,《商法典》的制定也不具有客觀必要性。」[13]我國現在還沒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船舶物權是作為民法特別法的《海商法》所規定的以船舶為客體的物權。因此,船舶物權應被定位為所謂的「特別法物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謝謝你們的回答和建議 請多多給一些建議和答覆

11樓:

誰說的,上四年法學了,沒聽過這種說法

**關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與海商法、票據法、民法通則、司法解釋這四個法律中涉外關係的關係

我國哪些法律中對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規定.a.《民法通則》

12樓:法律盾甲

首先,所謂「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據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保留制度。

其次,我國《民法通則》第 150 條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對公共秩序保留予以了規定,該條指出:「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我國於2023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於202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也分別作出了與《民法通則》第 150 條完全一樣的規定。

《海商法》第 276 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航空法》第 190 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後,儘管我國目前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比較全面的,甚至在個別問題上採納了先進的作法,但對照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它也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具體表現為內涵不一致、適用標準相矛盾、內容存在「盲點」以及規定不協調等缺陷。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體現

我國2023年4月1日頒佈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中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五條規定:

「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除最新頒佈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我國一系列的處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之中對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有所規定。《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這項規定體現了直接限制外國法適用的立法模式,符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當然其也存在著一定的特點,那邊是將國際慣例同樣作為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排除適用的物件。我國《海商法》第276條、《航空法》第190條都作出了內容相同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則從訴訟權利方面來維護我國的公共利益從而限制外國法的適用。

14樓:未來法律

您好,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在我國,觸犯公共利益實際上就是觸犯了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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