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交駕駛員因違反勞動紀律,礦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金

2022-03-27 16:31:04 字數 6220 閱讀 2331

1樓:夢翔

這種情況沒有補償金的。

2樓: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類情況單位不需要作出賠償。不過你可以申領失業金

3樓:拙正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2項和46條之規定,如你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因為礦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

4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曠工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話,用人單位是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曠工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將勞動者辭退的,則用人單位的辭退屬於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曠工行為屬於違反勞動紀律。單位有權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勞動者施以處分。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單位可以隨時與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你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須舉證證明你的行為已經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如果其不能證明你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已經解除的,你可以要求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你賠償金。

6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

曠工行為屬於違反勞動紀律。單位有權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勞動者施以處分。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單位可以隨時與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你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須舉證證明你的行為已經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如果其不能證明你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已經解除的,你可以要求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你賠償金。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7樓:

1、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否合法,公司合法你就沒有賠償金2、你因為曠工,可推出:如果公司公示過曠工多少次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那麼你沒有賠償金;

3、反之你則有賠償金

4、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因個人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沒有賠償

9樓:夜狼

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沒有賠償;但曠工的時間是否達到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達到,而且單位有採取措施通知你,那麼沒有賠償。如果曠工時間沒有達到規定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須進行賠償。

10樓:梓懿然

沒有,因為勞動合同法上第三十九條上有失職可以解除合同

我因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後有哪些補償?

11樓:古色古香古風

如果你是因為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能得到補償,但可拿到勞動應得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因為違反勞動紀律而被解除勞動關係,沒有補償;

如果公司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13樓:

勞動合同是怎麼解除的,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沒有出具,就是沒有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14樓:仝雅詩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上述6種情形不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內。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重整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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