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是什麼,判決書和裁定書的效力區別

2022-03-21 10:53:43 字數 5060 閱讀 7510

1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係進行一定裁判製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製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還有: 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准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 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係的處理也用裁定書,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複核。

決定書,對裁定書以外的輔助性程式事項,例如決定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罰款,不予受理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複議的事項一律用決定書。 通知書,對某些程式性事項告知當事人,並不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文書。例如應訴、案件受理通知,舉證通知,駁回申訴申請。

2樓:蝸牛手記

法院頒佈的不一定是裁定書,而有可能是判決書,雖然兩者都是法院頒佈的,但其實在本質上還是不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的區別:判決書只解決實體問題,裁定書實體和程式問題都解決,另外上訴期不一樣~~~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效力區別

4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5樓:貧血去

判決書是判決的書面形式,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您需要重點掌握判決和裁定的區別:(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總而言之:

裁定是人民法院對程式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以下舉例說明一下,希望您可以理解:

【例1】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於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例2】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在最後有這樣一個「判決」。

法院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6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7樓:蝸牛手記

法院頒佈的不一定是裁定書,而有可能是判決書,雖然兩者都是法院頒佈的,但其實在本質上還是不同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是要**審理的。裁定就不用了。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不用擔心。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不清**。一般而言,裁定是針對程式的,判決是針對實體的。比如說,你提起起訴被告還錢,由於程式上的原因,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實際上並未實際對案件進行審判,而判決書則是根據雙方的證據、案情作出了被告是否需要還你錢的判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涉及實體處分,裁定書涉及程式事項。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往往會出現判決書、裁定書兩種不同形式但效力相同的法律文書。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兩者的概念與定義: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12樓:公冶玉花姒緞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審理終結時製作的用於就當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司法文書。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四點: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13樓:侍忠少詞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14樓:辛淑蘭充巳

僅以民事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為例,進行區分解釋如下: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15樓:做來沒

法院頒佈的不一定是裁定書,而有可能是判決書,雖然兩者都是法院頒佈的,但其實在本質上還是不同的

16樓:百度使用者

主要是強制性不同,仲裁是判決的前一步驟,有很多比較輕微的首先推薦仲裁,如果對仲裁那麼可以起訴到法院,仲裁有商量調和的意味,但是判決就是強制性的,沒有調和和商量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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