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人教唆證人作違背事實證言的,請問,構成什麼犯罪?為什麼不是教唆犯

2022-03-08 22:52:41 字數 878 閱讀 1133

1樓:匿名使用者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我的理解是,教唆犯應該屬於刑法階段。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這裡一定要說什麼罪的話,應該是妨害作證罪

2樓:

證人構成作偽證的行為,情節、後果嚴重才構成偽證罪教唆犯罪是 法律上並沒有教唆罪的定義,而只有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屬於教唆犯,這句話是否正確,為什麼?

3樓:黃河查詢

這句話不正確,因為不周延。

1、根據刑法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與犯罪人構成共同犯罪。所以,如果被教唆的人並未實施犯罪,則教唆的人就不構成犯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實施了犯罪,教唆人與被教唆人構成共同犯罪,其罪名應根據二人共同犯罪行為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刑法並無「教唆」這一罪名。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經過審判被定罪判刑且相關有罪判決已經生效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下,相關的當事人才能被稱為罪犯。所以,僅僅是實施了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行為的人,是不能稱之為「某某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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