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021-03-03 22:25:07 字數 5940 閱讀 9596

1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被告人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於二人,訊問被告人是否個別進行等。

(二)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筆錄是否註明訊問的起止時間和訊問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請回避、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於二人的訊問人簽名等。

(三)訊問聾啞人、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時是否提供了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同案犯時,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人到場,其法定**人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情形,必要時可以調取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應當入卷的供述和辯解沒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關說明。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對於上述內容,偵查機關隨案移送有錄音錄影資料的,應當結合相關錄音錄影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

(二)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時,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條 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一)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訴訟權利內容的。

第二十二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採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採信庭前供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部 司法部 印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0〕20號)該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

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樓:戚廣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包含供述和辯解兩種情況,其中供述又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而辯解不僅包括無罪辯解,也包括主張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表現為否認、反駁、申辯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對收集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現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應注意審查哪些內容?

3樓:揚揚得意

參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規定。

如果是檢察人員,注意收集嫌疑人的罪重和罪輕的相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你和偵查人員多交流,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辯解,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被告人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於二人,訊問被告人是否個別進行等。

(二)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筆錄是否註明訊問的起止時間和訊問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請回避、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於二人的訊問人簽名等。

(三)訊問聾啞人、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時是否提供了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同案犯時,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人到場,其法定**人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情形,必要時可以調取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應當入卷的供述和辯解沒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關說明。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點和作用?

6樓:藍閣寒星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核心地位,整個刑事訴訟就是圍繞著他們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了什麼樣的罪而進行的。具體分析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各種情況,可總結他們的特徵如下:

1.全面性與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對於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種罪行是最為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關陳述能夠全面地展現案件事實 從發生、發展到最後結束的全過程,即使是犯罪動機、目的等方面的內容也能夠準確地表述出來。

尤其是從證據的種類上來說,被告人的供述屬於直接證據,能夠在 不依靠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揭示案件事實的全貌和本質。所以,被告人的口供遠非其他的一般證據形式所可比擬。其重要性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不言而喻。

2.口供的反覆性與複雜性。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物件,與案件的判決結果有著至為直接、密切的利害關係,其生命、自由、財產將成為訴訟結果的處分 內容之一。因此,對於的確犯有相關罪行的被告人而言,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會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被告人通常的選擇總是抵賴撒謊,拒不承認犯罪 事實。

而即使被告人向有關機關承認其所犯罪行或向有關機關交待其沒有被掌握的罪行,也往往是出於某種利益或利害關係的考慮而避重就輕,因此,對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所做供述或辯解的分析審查是十分複雜的。這就十分需要有關機關的證據收集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說服教育、政策攻心等方法促使其如實陳 述,以查明案情。

如何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7樓:匿名使用者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才可以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8樓:博愛傑傑

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 **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九十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點和作用,如何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核心地位,整個刑事訴訟就是圍繞著他們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了什麼樣的罪而進行的。具體分析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各種情況,可總結他們的特徵如下 1 全面性與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對於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種罪行是最為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關陳述能夠全面...

簡述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在訴訟權利上的異同

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共同之處有 1 申請回避 2 委託 人 3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 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5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 6 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等。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差異有 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

如何看待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係,如何認識和理解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係

劍王牙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與公平具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質前提,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才能為增加城鄉居民收入 完善社會保障提供物質保障 兩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只有不斷增加居民收入,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才能充分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