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證和房產證的區別,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2022-02-28 15:34:15 字數 5849 閱讀 3865

1樓:白又又

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這有份資料可以看看,土地證是證明擁有該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書;房產證是證明擁有該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書。有部分城市實施房地合一發證,即房產證與土地證合併頒發一張證。房屋所有權證(即房產證)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對房屋行使買賣、贈與、出租、抵押等權利。

土地證只是證明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其上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那麼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個:一是城鎮土地國家所有,二是鄉鎮土地村民集體所有。

因此,任何單位不能單獨買賣土地所有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單獨轉讓,當土地上的房屋轉移、抵押時,其附屬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抵押。

2樓:灰兔尾巴

國有證和房產證的區別在於權屬和使用權不同

房屋有房產證和沒有房產證只是公證有什麼區別?

3樓:青燈俗事

一、唯一性不同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房屋發生轉移的效力不同

房屋發生轉移的時候必須提供房產證而不是提供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房屋不屬於你,從道理上講可以認為是你的。如果有人舉證房屋不屬於你。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網友,有無房產證本身就是天壤之別的事情。有房產證說明有房屋產權,而沒有房產證則是無房屋產權。因此,對於公證來說,有產權即便不公證也無妨,而沒有產權即使公證了也沒用。

希望網友明瞭,誠祝網友快樂。

5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屬於不動產,國家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房產證就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而有公證書,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房屋不屬於你,從道理上講可以認為是你的。如果有人舉證房屋不屬於你,就不好認定了。

最好儘快申辦房產證。

6樓:華羽的樂園鳥

回答1、無法申請貸款。

由於產權必須經過合法登記後才可以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不然無法進行貸款行為。

因為產權不明,無法進行買賣、贈予、抵押的活動,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將無法通過貸款審批。

2、購房人可能錢房兩空。

購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房,若遇到前房主欠債不明,且用此房屋抵債,購房者將落得錢房兩空。

3、房子被房主一房二賣。

若沒有房產證,就無法證明此房屋的所有權,此時交易時風險較大,很有可能遇到房主一房兩賣的情況。

4、未獲得房產證的房屋無法抵押。

銀行允許房屋抵押進行貸款的形式,但是沒有房產證,房屋也無法做抵押處理,有可能影響投資。

更多7條

7樓:巨集宇

房屋 公證書有什麼用處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5

8樓:七禾之葉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還有一個***,市民通過手機掃描後即可瞭解相關資訊,同時還有防偽功能。

2、監製機關不同: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 。202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2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存在等等。

參考資料

9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

1、證件名稱不同:

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2、監製機關不同:

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不動產權證書的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

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

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10樓:蘋果旺旺小饅頭

1、概念不同:

(1)房產證即《房權證》,主要是指購房者與售房者通過交易,並且簽訂合同後,依法辦理而取得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證書,能夠對房屋享有全部的處置權。還有一些人認為只要有房產證就可以了,其實大家必須要做到的是「兩證齊全」,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兩部分都要有。

目前,在全國已經正式鋪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所以現在過戶後辦理的都是不動產權證書,也就是說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成一本證書。

(2)不動產證全稱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23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

我國《物權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不動產權屬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以上可以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強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

2、監製機關不同:

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

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擴充套件資料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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