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企業民事責任是什麼意思,企業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2-02-22 15:05:54 字數 4588 閱讀 1753

1樓:有舍有得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應該由企業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依法被撤銷;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2樓:法律快車

1、企業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2、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件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二是隻能由它自己承擔;三是有能力承擔。企業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是否擁有獨立財產為基礎的。

公司制企業由多個投資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資,依法定程式設立,所有投資主體的出資形成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並與投資主體的其它未投入的財產相分離,公司以它擁有的全部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具有與自然人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3例如公司的股東侵犯企業的財產就要承擔民事責任,又例如企業對顧客照成一定的傷害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3樓:

你說的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法人」的民事責任吧?

法人不僅享受參與民事活動帶來的利益,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者,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1.法人須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負責。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以理推之,非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也應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擔。法人對法定代表人所負的責任,包括越權行為的責任。合同法第50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法人對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負責。所謂職務行為是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

法人蔘與民事活動不可能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諸多事務還需要其他工作人員去執行。因此,法人不僅要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負責,還要對其他工作人員因執行法人交付的任務而所為的行為負責,其中也包括侵權行為所致的民事責任。   3.法人應負的非法活動責任。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應對下列六種非法活動承擔責任: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什麼叫「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以企業法人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承擔它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業的其他人員在法定代表人委託下所進行的民事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獨立」的含義,即任何法人的債務只能由它自己承擔,國家、投資者和法人組織內部的成員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因而,企業法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財產作為保證。有些非法人企業雖經登記註冊取得了營業執照,擁有了合法經營權,但它本身並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擔。

有限公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而具有法人身份的公司在民事責任方面是與股東嚴格劃分清楚的,即便是股東出錢開了這家公司,但兩者的責任也要分開算,a公司與b公司有經營往來,a公司欠了b公司錢未還,欠的錢是a公司來還,而不是a公司的股東去還,如果鬧到了法院,b公司也是去起訴a公司,而不是起訴a公司的股東(在a公司股東無公司欠債情形下)。這就是,公司作為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含義。

相反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這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因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只能由合夥人或是出資人來承擔責任,這就是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含義。

拓展資料: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包含很廣泛的內容:

1.財產的獨立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只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團體組織或個人就可以成為法人。第50條規定: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令第252號)第6條第5款規定事業單位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本單位那部分獨立的經費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個體工商戶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以其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是財產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還是合夥、自然人只要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處置權、使用權、收益權,不受制於其他企業、事業等組織或個人,並且能夠出具財產或資金方面的證據或證明,那麼就可以認定其具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

2.責任的法定性

一是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範圍。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包括銀行存款的資信證明、有價**、股權證明等,不動產包括經合法登記的房屋、汽車等。民事責任按類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等。

其中,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範圍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以自己全部註冊資產承擔連帶責任,而自然人則以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是擔責的例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該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這說明事業單位由此引發的連帶責任是有限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

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所屬於總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應與其所屬合夥企業認定為同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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