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方要求賠償要符合什麼條件

2022-02-03 08:31:18 字數 5562 閱讀 9695

1樓:華律網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並具有法律效力。

申訴有兩種,一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離婚的申訴屬於第一種,即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但僅能就財產處理部分提起申訴,根據民訴法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如果你認為你的案件原判決確實有誤,缺乏事實證據等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2樓:愛喝粥

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二)請求方無過錯;

(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於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為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

(2)請求方須為無過錯,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

(3)因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援。

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2023年我國《婚姻法》第一次修改,其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第46條規定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女方要求賠償

3樓:金果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樓:華律網

我們國家現行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間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提出離婚一方需要賠償對方,那麼便違背了離婚自由的本質。

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是會支援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援,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內心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主張賠償的一方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這些情況發生。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目前,離婚損害賠償 的範圍限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沒看懂~~~你們是合法在民政局登記了的吧~~~~我的意思是你們是合法夫妻~~~

司法實踐中一般這樣的問題只會出現在同居時發生這樣的糾紛要求支付生產的費用,但你們已經合法結婚的話,要看當時女方家人出錢時是怎麼樣的方式,是以借款的方式嗎?有借據嗎?如果有那麼你這屬於借款了,那和離婚就沒關係了,那你肯定要還~~~如果只是一般出於家人資助,也沒有任何證據~~~那麼一般就不會支援,但你們離婚可以要求其他的賠償,那要看具體情況了,比如你們離婚的原因,或者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果你沒有撫養權那你可能就要承擔撫養費等等~~~~~但你的情況你說的太簡單了我不能給你準確的答案,希望能幫到你~~~~~還有問題的話可以補充問題

7樓:法律快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給,離婚...你只須每個月給她撫養費。再說了,乃也是你的孩子,你要是給了費用,乃她就不成了你用來繁衍的後代的工具了嘛,要是乃樣找任何人都可以,何必要結婚呢!

9樓:

這個費用沒有賠償的道理。女方住院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花費,用夫妻共有財產支付即可,如果女方家人負擔了一部分,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女方有點無理取鬧了,不過家裡的事情不太好說,離婚還是擺平為主的,實在不行就只有訴訟要法院判決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有賠償情況,可是這裡的女方要求賠償她生孩子住院的手術費和其他的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說不夠住院費又女方家人負擔了一部分這個屬於贈與的問題,與離婚無關,也不需要男方進行補償。

當然瞭如果男願意給,法律不禁止。

問題補充:女方後又威逼利誘的讓簽了借條

借條要具體是債權債務方是誰,如果是借的女方家的錢應該由夫妻共同財產歸還。

如果是男借女,因為是婚姻內借貸關係,實際意義不大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生育行為在夫妻間牽扯不到賠償問題的…

請問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但是要滿足一些條件的!相關知識如下:1、關於賠償,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以侵犯隱私權要求他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支援;

2、關於財產,一般而言,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婚後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您的房本上注有他的名字,應該作為共同財產;

3、他的所作所為,比方說安攝像頭、酗酒、婚外情、暴力等,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作為離婚及要求其賠償的理由;

4、關於兒子的撫養,如果在哺乳期,應該歸你撫養,超過10週歲,要徵求孩子意見,總的原則要有利於孩子成長,從這方面考慮,兒子歸你撫養,可能性較大。

所以一般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有過錯,女方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確鑿的,是可以的.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15樓:何曼婷囖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版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權家庭成員的。

以侵犯隱私權要求他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支援。

精神損失費的功能: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為懲罰;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補償,強調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是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為目的;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滿足,強調其目的在於滿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從而使其痛苦得以解決。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克服,強調人體致病原因為非生物的外環境和生物的內環境這兩個相互作用的系統,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改變其外環境的方法,幫助受害人克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儘快恢復身心上的健康。

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調整,強調在財產損害賠償不足時,法官可以用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調整手段,增加調整數額,補充財產損害的不足。

16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的,但是要滿足一些條件的!相關知識如下:1、關於賠償,婚姻版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權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以侵犯隱私權要求他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支援;

2、關於財產,一般而言,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婚後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您的房本上注有他的名字,應該作為共同財產;

3、他的所作所為,比方說安攝像頭、酗酒、婚外情、暴力等,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作為離婚及要求其賠償的理由;

4、關於兒子的撫養,如果在哺乳期,應該歸你撫養,超過10週歲,要徵求孩子意見,總的原則要有利於孩子成長,從這方面考慮,兒子歸你撫養,可能性較大。

所以一般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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