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就是我有急事,想當天辭職,單位不讓。怎麼辦

2022-02-02 07:55:46 字數 5401 閱讀 4017

1樓:愛生活的淇哥

如果你是還在試用期間,那麼你可以直接走,但是如果你不是在試用期間,那麼你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才可以走,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是正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是扣除工資的條件,承擔違約金只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前期培訓所產生的費用,二是另一種情況是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違反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當天就想走工資肯定是沒了,但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就沒問題了

4樓:

如果你認為事情很急必須辦,那就不在乎這一個月工資。

5樓:

當天不能走。

依據勞動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勞動者辭職須要提前30天向用工單位提出。勞動者提前走只能算作離職。

6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你是在試用期內,這樣你可以隨時走,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批准;而過了使用期,則只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即可,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批准。-----這些是由勞動法規定的。

正常提交離職申請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工資,如果有,就去法院告他或者請當地勞保局仲裁-----這個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在正常工作週期內,雖然當天辭職一般不可能(當然可以與公司主動協商,相信一般公司會酌情考慮的),如果必須當天走,可以以請假形式+長期假的形式拖到一個月後(這樣肯定時沒有工資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得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單位!這是動合同法的規定。

8樓:喲你丫

1、《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其中之一種情形,那麼恭喜你如願以償,你走吧。否則你就要等三十天,不然你的權益無法保障。認真看下面內容。

2、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

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3、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5、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

6、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7、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8、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

9、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然不支付才能主張。

急,單位要把我調另一個地方工作,不想去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金融危機形勢下,如果辭職,還是先找到下家再辭也不遲。我想單位調你到遠處工專

作地目的也是

屬變相的裁員。現在大多數的公司,無論是歐美還是國企還是私企,經濟形式都不景氣,到處在裁員,而裁員的方式無非就是讓你覺得工作沒有前途希望自動離職。我覺得為了保險起見,你還是趕快著手找工作,找到後再離職,這樣離職的時候自己也比較有底氣,可以談條件。

10樓:一個人℃玩

都說了不想去那就bai

不去。du反正現在找的工作,少於一zhi千的很難吧。家人勸你dao的理由版是什麼呢?

在那裡包吃住的話還可權以考慮下。不包的話.1000多估計不夠花。

真的,如果離家近工作其實挺省的,一月只花200都可以。離家遠。1000多很可能不夠花,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領導為什麼這麼強勢要把你調到那去,我覺得其中有鬼。如果有人存心想難為你,還是辭職好了

12樓:氾濫成災

嗯,先去做一兩個月試試嘛,不好再辭,也不耽誤多少時間

13樓:汏菽

不知道你在什麼地方,中國工資這麼低的地方應該不多了,我覺得你可以出去闖闖。

14樓:牽引

現在物價

bai這麼高,1000多元能幹啥呀du。很zhi同情你!

現在來分析分dao析,如果你版辭職,會找到更好權的工作嗎?相信你一定會的,現在1000多元一月,算是最低的工資了,亂找個工作都是這個工資水平,或更高。

1,立馬辭職,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2,暫時不職,邊幹邊找工作。這是穩紮穩打之舉,在暫時沒找到其它工作的情況下,這不妨是一緩兵之計。

立馬辭職後,你要為下一步行動作打算,我不瞭解你,不知道你的能力如何,但我想,隨便找個事情,都有1000多元一月吧,關鍵是你平時擅長什麼?愛好什麼?如果辭職後,不立即找工作,也可以去學一門謀生之術,作為今後發展的空間。

暫時不辭職,也只是暫時性的,說實話,這1000多元,是我的話,毫不猶豫地不幹。

關鍵是你要想好,你今後想做什麼?能夠做什麼?把這兩個問題想好了,你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老闆微信請一晚上假,我說家裡有急事,他好像有點不想批假,就問我什麼事,我該怎麼回答,說白了我就是我

15樓:匿名使用者

說你老婆懷孕 在醫院檢查。

16樓:酈生淺文

就說家裡有點事情。一般不會再問什麼事情了。

17樓:愛上你是一朵

說家裡人生病了,或自己要檢查那那不舒服

18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說身體受不了了,請假休息一天。

19樓:ok笑看風雲

我就知道你沒事,就是不想上班。明天收拾東西走人吧

20樓:我不會落榜了吧

老子就是不想上班 趕緊批了

21樓:i塵土飛揚

最拿手就是直接說,我婆叫我務必今晚在家,不然就8

22樓:瘋瘋癲癲鬧情緒

大膽說心情不好想休息,別裝病家人也不行

23樓:

你就跟他說事情有點複雜你先給我批一下之後的事你懂得

24樓:哦披著狼皮的羊

直接回答我累了想休息

25樓:手機使用者

說有好多年沒見面的朋友或者親戚來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誰都希望自己請到的員工,是一個稱職的員工。你顯然不是。但是,老闆至少希望他的員工對他是誠實的,所以,你覺得你該怎麼請這個假呢?

27樓:匿名使用者

家裡來客人 陪客 接站 參加活動 家人過生日 家裡有 小孩 或老人 需要照看 等等 根據實際情況 撒點小慌

28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你約了美女去放炮

因有急事不得不辭職,可公司說辭職可以但要等一個月,該怎麼辦才好!(我只要求能拿到上個月工資就可以了 5

2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都提前一個月的,你等到月底發工資就走,既然你去意以決,他們會同意的,每天都去鬧

30樓:星級男人

這個月你沒有考勤,但是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1樓:每天都是美好日子

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可以依“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與公司領導進行協商,若成功,可以立刻離職的。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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