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後被公司起訴賠償1 8萬元這件事

2022-02-01 02:25:41 字數 979 閱讀 4813

1樓:小張認社會

員工拒絕加班後被公司起訴賠償1.8萬元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家公司有病得治,這個員工可以通過勞動法去保護自己的權益。

2樓:花花就是我

我覺得加班本來就不是員工的義務,這個公司是非常自私,也非常不近人情的

3樓:dj林林

員工拒絕加班被公司起訴賠償1.8萬元這件事情我覺得實在是太無理取鬧了,公司對待員工實在是太苛刻了。

4樓:叻兔娛樂

員工拒絕加班而導致單位嚴重損失的這件事上,由於存在「要求公司續簽快要到期的勞動合同」而勝訴,小編覺得這件事其實有道理。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是為了保障職工以及單位的重要條例,甚至很多事件裡面都是為保護職工權益為主;為何這件事裡面公司竟然勝訴?歸根到底還是員工的特殊要求而導致自己敗訴了。

一、按照《勞動法》規定,其實員工是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班,單位也不能勉強關於加班的這個行為,其實在《勞動法》規定裡面有明確的說明,單位是不能勉強員工的加班,甚至不能把加班算到正常工作之中。

這意味著,任何的員工在工作中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上下班,甚至可以決定是否加班的行為;為何這個案件裡面,要求加班的單位竟然會勝利了?難道《勞動法》不再保護職工?不,其實這件事裡面員工的某個行為真的做錯了,就是「要求公司續簽快要到期的勞動合同」。

二、這件事裡面,員工存在「要求且拖慢」工作而導致單位嚴重損失,自然導致了敗訴根據資料發現,這件事裡面單位提供了「要求公司續簽快要到期的勞動合同」的證據,導致這件事裡面勝訴比較大。

作為判官,當看到「要求公司續簽快要到期的勞動合同」這句話的時候,就會覺得員工是有意「拖時間而要求單位續簽合同才工作」!雖然《勞動法》是保護職工利益位置,但其也是保護單位的;法官看到這個證據就會覺得員工存在刻意的行為,自然會認定單位是沒錯的,甚至會要求員工去補償單位的損失。

這件事其實審的很合理,員工的言語讓人產生誤解自然能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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