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同意調崗為理由辭退,公司要求調崗,不同意就辭退。

2022-01-11 10:28:29 字數 5012 閱讀 7260

1樓:智孝抄戌

調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除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檔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要求調崗,不同意就辭退。

2樓:sky不用太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離開的理由一定要正確

提出調動時要先跟所在部門的領導談,一般談三點內容:

1.自己的成長收穫和工作成績。

2.調崗原因:闡述自己的能力優勢及匹配的部門,如果調崗會更好的發揮,對公司的貢獻更大(興趣的原因簡要一提就可以,但不是重點)

3.表態:如果同意不勝感激,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調動,自己也一定會積極努力認真的工作。

及時的收集要去部門的資訊,例如,有沒有什麼新專案上馬,或者哪個地方特別需要人手的。根據資訊給自己做一個swot分析。然後先給想去部門的領導寫一封郵件,裡面簡述你對新專案或者某些工作的思考,也要表明自己在原來的部門裡工作優勢有哪些可以與新專案或者要去的部門互補。

目的就一個:讓對方意識到你的價值,企業裡沒人會為你的興趣買單,只會為你的能力買單。如果對方部門肯接收你,那原因只可能有一個:

你有用!對方是不是特別想讓你過去,決定因素也只有一個:你有多大用!

在郵件最後表明自己很想去對方的部門工作,(一定要說明已經跟原領導就這個問題正式談過並達成共識——他同意)結尾表示感謝並要求能否進行一次面談。

hr的意見很重要

兩邊都談完之後,一定要給hr寫郵件(注意在這個過程中千萬不要忽視hr的存在,很多職場小白以為只要兩邊部門的老大同意就沒問題了。殊不知最後都是卡在hr那裡。因為hr要考慮公司的內部平衡,比如:

如果給你調崗的話其他人會不會接踵而來,還有可能工作時間待遇不一樣,怎麼平衡。這些都是hr要考慮的。如果你提前沒有和hr達成共識,往往會在最後一步功敗垂成)給hr的郵件態度一定要好,絕不是告知的態度而是諮詢的態度。

內容很簡單:簡述調動的原因,比如專案需要。然後說兩邊的態度——都同意你去。

最後要求同hr就這個問題面談一次,希望得到hr的支援和指導。

3樓:韓飛律師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4樓:職言說

公司給你調崗、降薪,逼你主動離職該怎麼辦?三招讓老闆服服帖帖

5樓:達州律師劉江

1、要看合同內容對您呢的具體崗位的約定。

2、有具體預定的,則可以拒絕,否則無辜解除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金。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6樓:墨汁諾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7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公司能否單方調整崗位問題,有三種情況是可以的:

第一,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即公司要有員工不勝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依據,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調崗或者培訓;

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因生產需要而作出的臨時的崗位調動或者安排。由於這是暫時、短時間的,公司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此安排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事先要有約定。

除此之外,企業只能和員工協商調崗。

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即便是由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如勞動者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崗位的要求,公司想調整工作崗位,就要拿出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明。

在這裡建議公司的管理者,對於一些關鍵崗位,如銷售、技術人員等應在入職工作時明確其錄用要求及崗位標準,定期進行工作能力考核,約定連續或累計幾次達不到要求,公司可以進行工作調整,這樣會避免發生糾紛。

8樓:德法

調崗的進行是需要相應的勞動者同意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這個調崗,並且當事人不同意的就是當事人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公司有權對企業內部機構進行調整,並且調動工作,但是須重新簽訂有關工資待遇的合同,第二,如果業績較差,可以重新學習上崗,第三公司解除合同,需要給予補償,按照一年工齡一個月的工資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10樓:不想硬的石更

假如簽訂勞動

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強迫調換崗位被辭退,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看看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沒有,公司要裁員是要賠償你三倍工資加工作幾年的獎金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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