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2021-12-19 01:12:10 字數 5501 閱讀 3190

1樓:職業導師嘉嘉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看到,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

你好,一般來說要調崗必須證明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確的績效考核制度,不然隨意調崗是違反勞動法的。

如果純粹是員工本人的工作能力原因,企業要給員工調換崗位,第一要有其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原因(要做好績效溝通工作,並做好記錄,也要給員工改善提高的機會;第二要協商一致。即使協商同意調崗,其薪酬待遇也不能降。

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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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歸豔卉

因為公司調崗是公司內部的事情,沒法告的呀,你不同意就只能主動離職,然而半年前改簽合同是存在問題,請採納哦~

3樓:

您好!任何一家公司,都有權利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您公司的hr沒說錯,您如果不同意調崗,可以辭職,另謀高就。

如果一家公司的hr連調整員工崗位都無法做到,這樣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就形同虛設了。hr應該主動請辭。謝謝閱讀!

如果單位安排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如果合同中有調整合同的約定,將根據合同進行處理。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在單位搬遷的惡意(事實)迫使員工辭職,工作人員可能不同意轉讓。

無論如何,你不能留在這個單位,你直接談判單位退出賠償。從08年的合同來看,無論誰提出辭職,都有賠償。如果你沒有合同,你可以保留相關的勞動證據,並要求雙重賠償(一般來說,再拿走你以前拿走的錢)。

不需要帶著單位四處走動,結果是明顯的,直接與相關人員商討賠償分離的問題,協商不能,如果你計算賠償數額很大,直接向法院起訴律師,我個人認為t他沒有談判解決問題的誠意,提交仲裁也是浪費時間。

拓展資料

1,崗位聘任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首先與勞動者協商。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和經營需要的轉崗崗位,且轉移合理,沒有侮辱或處罰性質,工資和薪金不減,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有相關性,那麼轉移是有效的;工人應遵守。當然,調崗的合理性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相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離職,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勞動者不服從安排,這是違法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有權調整職務。當然,也有必要為僱主提供證據,證明工人是無能的。勞動者拒絕調整職務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定解除,但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費,即n,。

5樓:律圖

用人單位法定單方對勞動者調崗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

6樓:小禾苗

看你們籤的合同,當時合同裡具體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這個崗位?聘任書聘任的年限是幾年?如果合同裡沒有具體規定聘任的年限已經到期,那完全可以給他調崗,這個單位調崗沒有一點問題的。

7樓:心理情感諮詢度

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公司還是要強制的那麼員工就是可以去法院進行一定的起訴就好了。

8樓:成擾龍秋

單位安排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可以找當地的勞動仲裁來解決處理。

9樓:

最佳答案那個直接向法院起訴律師,仲裁也是浪費時間的,基本法律常識都搞錯的回答,竟然是最佳……

10樓: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單位也有單位的紀律,如果是正常的調動員工,只有服從,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可以向單位提出,別的也沒有任何的好的方法來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對單位調崗位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縱橫法律網-山東恆嶽律師事務所-於家亮律師

12樓:農民喜愛外拍

多半是想辭退了,因為找毛病,自己看著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動工作崗位不得降低待遇。

如果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縱橫法律網-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陸建飛律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說來,如果合同中有關於崗位調整的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在單位以調崗名義惡意(事實)逼員工辭職的話,員工可以不同意調崗。

反正你在這單位也呆不下去了,你直接跟單位協商離職補償。從08年開始的合同,不管是誰主動提出辭職,都有補償。如果沒有合同,你保留有相關的勞動用工證據,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通俗地講,把你以前拿過的錢再多拿一次)。

不用跟單位繞來繞去,結果是明顯的話,直接跟相關人員談離職補償的事,協商不成,如果你計算的補償額較大的話,直接找律師向法院起訴,我個人認為單位沒協商解決問題的誠意,提交仲裁也是浪費時間。

15樓:知地明理

按當時所籤合同約定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單方調整崗位。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山東平等律師事務所-宋曄明律師

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17樓:e企學

一、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我認為,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經營及員工管理有自主經營管理權,勞動合同是靜態的書面約定。為了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當然有權出於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否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僵化,無法實現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和用人自主權。因此,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對勞動者的調崗主要包括協商一致調崗、單位生產經營需要調崗、用人單位依法調崗幾大類,由於雙方協商一致基本上無爭議,故後面兩種,也可稱為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調崗,所引起的爭議較多。

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調崗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對此問題,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紀要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調崗需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如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在調崗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曠工等為由作出辭退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存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賠償金的風險。同時,是否符合上述四個條件,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而不在於勞動者。而調崗的核心又在於「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這兩個核心要件上。

如何界定調崗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基本相當」,省高院的紀要沒有作出更進一步的說明和解釋,需要司法實踐中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予以綜合確定。是否存在「侮辱性和懲罰性」,也需要結合調崗前後勞動者的人格是否受到侮辱、可否存在社會評價降低、是否存在處罰的事實等進行了綜合認定和判斷。

三、本案之所以用人單位能勝訴,主要在於:1、在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且未降低勞動者的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擁有合理的調整崗位的權利;2、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僅是「管理」,戴某工作調整前後的級別及待遇並未改變。3、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對部分人員的工作內容及相關部門構架進行調整的行為,並非僅針對具體個人的行為,因此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第1條解決了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第2條解決了薪資水平大致相當的問題,第3個問題不僅解決了合理性問題,同時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在此情況下,戴某拒絕公司的8次通知,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予以辭退,屬於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依法辭退。

四、如何正確處理調崗行為,使其合法有效?

建議一、最好是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或者《變更工作崗位確認書》等書面文書,明確調整薪資、工作崗位情況系經雙方協商一致建議

二、在《勞動合同書》簽訂之初,就應當約定如下條款:「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不視為甲方違反合同,經協商可變更本合同主體或部分內容,合同其他內容仍然有效,變更通知書或調動通知書經乙方籤認後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乙方理解和認同甲方經營特點,願意配合甲方經營需要而進行的崗位調整……」。

上述條款寫在《員工手冊》中也可以達到相同效果。有上述約定,可解決合法性問題。建議

三、薪資水平大致相當,且不能有歧視性和侮辱性,這主要是要解決合理性問題。由於合理性問題很難界定,前面已經講到,用人單位基於經營和管理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應當擁有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在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且未降低勞動者的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擁有合理的調整崗位的權利,但是何為「合理」?在多大範圍內屬於「合理」?

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作出認定和判斷。

18樓:ly陸離

這需要分情況看問題:如果調整的崗位調動不大且調整後的工作是員工能夠勝任的,那就必須得尊重公司上層領導的選擇,因為這畢竟是別人的公司,選擇權當然也是在別人的手上,那隻能讓員工走人了。

但是企業調整崗位必須要遵守以下《勞動合同法》:(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如果調動的崗位是員工不能夠勝任的,那麼員工是可以跟上層領導協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總的來說公司要調整崗位最好崗位要和員工的技能相匹配,也要尊重員工的想法和決定。領導可以多於員工交流,瞭解員工所擅長的事。一個企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員工,如果一個企業不瞭解員工的需求,不能給員工好的待遇,只是一味地強迫員工不停的工作,那麼員工工作的效率也不會高到哪去,這個企業也不會走得長久。

所以公司要深入瞭解員工的需求,對員工要像對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一樣好,這樣企業才能走得更長久。

如果單位安排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 相關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2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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