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和轉讓權是什麼意思

2022-01-09 16:59:40 字數 3967 閱讀 8986

1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房東就同一房屋簽訂多份租賃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首先由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優先取得租賃權。

如果都沒有佔有該租賃房屋,則由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人優先取得租賃權,仍然無法確定的,由租賃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賃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合同法中規定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不得轉租他人的,租賃合同雖然未標明是否轉讓,但也要經房東同意才能轉讓。如果承租人有轉租的打算。

必須提前寫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賃期間允許承租人轉讓,否則轉讓時就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租房時,很多人都是隻籤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

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係。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

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及優先購買權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本條司法解釋將前述規定中的「共同居住」擴大為「共同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對於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該共同經營人或合夥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為新的承租人。

正確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涉及到個人合夥的認定。認定個人合夥,首先要依據合夥協議;沒有合夥協議且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只要具備合夥條件(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並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合夥人之間存在口頭合夥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個人合夥。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並存,抵押權更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更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並不衝突。但由於抵押權設定在先,因而具有優先效力,此後成立的租賃權不得損害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發生所有權的變動後。

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押後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後抵押的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和租賃同等效力,按時間順序)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後,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後,可以使用該原則。(查封和租賃同等效力,按時間順序)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房屋作為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標的物時發生,在贈與、互易以及因公徵用等法律關係中則不得適用,亦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於「合理期限」的認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該條目前已被廢止。

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可以參考本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於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覆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於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覆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

在房屋轉租場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優先購買權不得轉讓。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無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為避免承租人濫用權利,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對其課以一定的義務,如承租人主張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的,應當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雖無權以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並不意味著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保護其履行。

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判斷。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後,應當優先保護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此第三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抵押權的實現時可能會與租賃權衝突,但抵押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並不衝突,不論抵押權設定在租賃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後,出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折價、變賣均屬於出租人**房屋的行為,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的確定要依照買受的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房屋**,該**體現的是第三人與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約束的只是出租人對締約相對人的選擇權,而非約束出租人對房屋的處分權。

房屋出賣**的確定是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故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按照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同等條件,承租人對該條件不具有異議權和抗辯權。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的問題其實涉及兩次轉租,一般轉租是需要通過房東同意的,下面就根據兩次轉租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次轉租,是甲從房東處承租,然後經過了房東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乙方,因為這次是經房東確認的,所以這次轉租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次轉租,發生在你與乙方之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是需要房東同意的,如果房東不同意,那麼乙方的轉租行為是無效的。」或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和轉讓權「是指乙方在第一次轉租中,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租或者從甲方處轉讓租賃權,也可以理解為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現在對於你來說,你這個合同是基於對乙方的信任而簽訂的,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乙方,所以,你可以向乙方主張違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乙方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承租(房東的)房屋。可是,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和轉讓權」還不做數的,需要得到房東同意(讓乙方優先租賃)

優先轉讓權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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